明裁释法丨医护篡改患者病历,涉案人员不仅应罚,还应“刑”

患者王晓兰(化名)因膝关节疼痛到某市医院就医,住院期间接受了某医师的小针刀治疗。两天后,患者被护士发现倒在病床旁,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亲属投诉该医院,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医院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医护人员伪造患方字迹、签署《非手术科室入院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入院须知》等病历文书,患者死亡后手术医师为逃避责任、指使他人在患者病历资料上添加内容篡改病历资料等违法行为。

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本医疗争议为“一级甲等、院方全责”的医疗事故,直接原因是医院有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存在不如实提供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情节。在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因患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技术鉴定程序被迫终止后,行政机关展开行政调查,综合相关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直接行政判定院方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医院给予警告和罚款5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有关医护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至12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明裁释法:

对患者死亡后手术医师为逃避责任、指使他人在患者病历资料上添加内容篡改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力暴**、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