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武家四兄弟东凑西借,买了条船,命名为“武祥1#”,便开启了他们的船东生涯,将船租给了厦门洲航物流公司使用。
厦门公司雇请老洪担任“武祥1#”船的大管轮,月薪32K,从2019年10月21日干到2021年6月28日。2021年6月28日老洪离职,7月22日离船。离船时,厦门公司还拖欠老洪2021年5-6月工资共计5.58万元。2021年7月30日,厦门公司向老洪出具欠条,确认原告月薪资32K,共欠5.58万元,在修船结束后2个月内付清。但到期后,公司未予支付,因而成诉。
原告VS被告
老洪要求 :判令厦门公司支付工资5.58万元,确认该工资对“武祥1#”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起诉时,厦门公司已经深陷债务危机,以至于法院传唤后,厦门公司都没有安排人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武家四兄弟,远在江苏南京,日子也不好过,也是无力应诉,连答辩状也不肯提交 。
法院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 :厦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洪工资5.58万元;并确认老洪就工资款项对 “武祥1#”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斐律说案
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涉案劳务发生在2021年,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老洪受厦门公司雇佣在“武祥1#”船担任大管轮,双方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和生效,厦门公司在接受劳务和确认劳务工资欠款后,理应及时支付欠款,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工资欠款的违约责任。
这两个问题您是否注意到:
1、老洪工资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
斐律师:《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员可就其工资、劳动报酬的海事请求对当事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第二十九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消灭。据此,原告应当从最后一次离船之日2021年7月22日起一年内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方式行使船舶优先权。武家四兄弟系“武祥1”船登记所有人,因老洪主张船舶优先权而承担相应责任。
2、船舶优先权是否优先于留置权、抵押权?
斐律师:本案中,厦门公司因陷于债务危机,无力支付船员工资、船舶维修费。船舶修理厂因而享有留置权。武家四兄弟因为借款将船舶抵押,债权人因此享有抵押权。但依据《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可以优先船舶留置权、抵押权、普通债权受偿。本案中,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老洪的工资才能得到实际有效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参考案件:(2022)浙72民初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