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北京户口 (注销户籍的诉讼时效)

最近一直在琢磨一个注销北京户口的行政案件。

查阅了很多类似案例,真感叹不同的当事人、各路律师,都使出了浑身解数,试图保住自己或委托人的北京户口。

有人说注销北京户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还有人主张注销户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处罚之说,直接予以驳斥,但对于行政许可之说,我尚未见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回应。

注销户籍显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之说,我也是觉得没有太多依据。在我看来,注销户籍就是一种行政登记行为。

但在我查阅的类案判决中,人民法院均未对这种行政行为定性。估计是因为言多语失,不好界定,并且对此界定与否也不影响判决结论。

之所以很多当事人或律师坚持主张注销户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根本原因在于打算适用处罚时效。此类案件往往都是陈年往事,无论是适用两年或是五年的处罚时效,往往都经过了。但这一主张,人民法院均未予采纳,甚至有的判决懒得对此回应。

有当事人或律师对140号通知是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提出质疑。毕竟注销户口类案件,行政机关基本上引用的都是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中有关“弄虚作假”、“非法办理”的内容。人民法院对此的回应也是简单明了,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显然行政相对人的这一主张也根本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还有当事人或律师主张当事人与弄虚作假、非法办理之间没有关联性,这就要看行政机关的证据了。往往行政机关都会向人民法院提供某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办理的行为。

这也是我们这个案件的关键和突破口。我之所以对这个案件有所期待,也正因为行政机关的证据并不充分。我倒想看看人民法院到底会对此做出何种认定。

我查阅到不少因学历造假而被注销北京户口的案件;甚至查阅到因父辈北京户籍被注销,孩子的北京户籍也一并被注销的判决。唏嘘不已…

一方面来说,不那么恶劣的陈年往事是否有必要再被翻出来、被纠正,真的值得探讨。谅解过错是否应当作为良善司法的一种品格,其实我也没有结论,说不好。

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惊醒,中国发展已经过了野蛮生长的阶段。无论是一轮接一轮的扫黑除恶、规模化拆违或是政法队伍整顿,都在传递一个信号:事事要守本分、遵循规矩。

一个接一个案例都在告诉我们,拿不上台面的利益,无论时间如果久远,都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注销户籍起诉派出所,注销户籍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