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党共**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产党共**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产党共**。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东泽**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产党共**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 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产党共**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产党共**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产党共**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产党共**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产党共**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产党共**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产党共**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