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结算是关键环节,承包人常因发包人拖延结算而导致纠纷。笔者通过梳理最高法院及各省高级法院的相关案例,尝试以简单易懂的方式理清拖延工程结算的法律后果并给出及应对发包人拖延结算措施。

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不必然得到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法院认为这类条款应当明确约定在“专用条款”之中,否则不予支持。最高法院在相关再审判决中也认为,若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内未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的,不能简单以推断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有此共识。因此,为规避风险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单独进行明确约定。此外,承包人还可以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将“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进行约定。
当然,在实践中,发包人很可能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就明确拒绝“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利用发包人优势地位拒绝与承包人就施工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承包人应采取的规定动作
1.施工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务必确保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发包人一方在本工程中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千万不能留空白;
2.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结算材料,争取取得发包人对进度结算文件的认可。 发包人还应 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承包人的各类沟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建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沟通和往来应尽量使用书面方式,并做好文件送达和签收工作。以快递方式寄送的文件,请务必使用邮政EMS、顺丰快递方式寄送并在快递单中备注内容,收件对象应是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一方的联系人。如担心快递单据不便保存的,可采用小程序方式下单也是不错的方式。
3.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的,除当面送交以外,建议采用邮政EMS快递方式额外寄送一份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并如前文所说,保留好寄送的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公证邮寄的方式向发包人寄送竣工结算资料。
4.发现发包人有拖延结算的苗头时,承包人应立即行动起来, 通过发函等方式催告发包人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答复。若经催告后发包人置之不理的,承包人应及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