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泡泡。
作为患者你是希望医生救你的命,还是让你的家属亦或者是你所谓的“同居男友”决定你的生死?
2007年一个22岁的产妇因难产到北京朝阳医院住院,在紧急会诊后,医院表示要给她做紧急宫剖手术,这样还有可能挽救患者妻儿的生命,但当时这位产妇的“同居男友”谎称自己是老公,坚决不肯做手术,原因是没钱。

医院在可以通融的范围内,承诺减免医疗费,但是其“同居男友”还是坚决表示拒绝手术,后果自负。到最后这个产妇因为知情同意权永远死在了22岁。事后这个“同居男友”不断吵着是医院害死了她。
真的是医院害死的吗?
并不是, 医院不止一次对产妇进行手术以外的紧急救治, 却因为家属迟迟不肯同意,医院又不能违法,才导致了这样的结局。
还有陕西榆林的那个产妇,一个意识清醒的人却决定不了自己的生死,那是多么绝望的一件事? 最终在求救无果的情况下,产妇跳楼自杀。 不敢想象她死前到底经历了些什么,也没有人真的关心她到底怎么想,我觉得既可怜又可悲。

只记得当时这个新闻出来的时候,我们一屋子的舍友都表示不想结婚,不想生孩子,不想受别人摆布。

即便是后来法律有规定, 对那些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才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该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由其他人代签。
但如果家属强烈反对,而个人同意的话,很多医院也会采取更保险的方式。
什么是更保险的方式?
说白了就是 不会铤而走险。
“一乡村医生九岁的儿子被自己的患者残忍砍杀五十多刀,原因可能是因为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所以医生也不得不在*力暴**顽固的患者家属面前低头,因为医生也是人,他们也害怕啊。

像是微博@陈岚说的, 当你跟他讲道理,他会跟你*法讲**律,当你跟他*法讲**律,他会跟你讲风俗,当你跟他讲风俗,他会跟你讲流氓。“人都死了”——只要人死了,他们就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哪怕这人,是他们间接或直接害死的。那不重要,“人是死在你们医院的。”
那么在生命健康面前,法律究竟应赋予医师多大的救治权更为适宜?
本次《执业医师法》大修改,新的《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亲近**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这也就意味着, 如果家属不同意或者没有家属的患者,病情紧急必须进行救治,“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此外, 国家鼓励医生在外救人,且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为医生松了绑,给予了医生很大的法律支持,这不仅会调动医生的积极性,也会让更多的人可以得到救助,而不用再为家属知情权而感到害怕,让自己的生命掌握在别人的手中了。

文章的最后泡泡想说, 当你躺在病床上或者是手术室里,最不希望你出事的一定有医护人员,虽然现在的医学还需要继续往前研究和发展,但医护人员所掌握的知识一定比一些自作聪明的家属强得多。并不是说他们有多高尚,而是如果出了医疗事故他们会承担很大的责任。
多些理解,少些纠纷,医生也会更加自信一些,更能坚持一些。当然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也离不开医疗的改革,毕竟我们所期待的都是向最好的方向发展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