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南航事件 (南航退票特殊处理)

——本文转自“航空法学”微信公号

一、新华社的一个非法治视角

据新华社称,一名旅客投诉,她在南航App购买了2月20日从北京飞往揭阳的机票,发现买错日期后,重新购买了2月19日的机票。此后,通过南航App人工客服和官方电话反映诉求,要求免手续费退掉2月20日的票。但客服回复称,其不符合免费退票的条件。反复交涉后,客服说免费退票“须在购票后发现错误的两个小时内申请退票”,这是“公司规定”,最终南航“按公司规定”收取了340元的退票手续费。以及一个国际旅客错误购票的案例。

继而新华社发布了《南航机票免费退改为何这么难?》的文章,援引了《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南航客票退改规则的公告》,得出了南航机票免费退规则模糊,以及免费退难的结论。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依据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因此得出的结论可能是苍白无力的。

二、法治视角下的南航退票事件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法治思维尤为关键:

首先,旅客通过南航App购买机票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809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属于运输合同。

其次,旅客错误购票再退票构成违约。旅客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错误购票而进行退票,意味着旅客不再履行与运输合同义务,按照《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客此时构成违约,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旅客构成预期违约,应当承担相应则违约责任。

再次,违约一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83-585条规定了违约责任。

第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816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因此,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旅客错误购票再退票,本质上是违约行为,航空公司由权利要求旅客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作为运输合同,航空公司还有权利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已有案例中我国法院驳回了旅客自身原因退票而要求退款的请求

202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刘某与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中,涉及到了对于旅客的退票的认定。

(一)案件背景

2019年12月24日,原告通过被告官某购买被告2020年3月3日上海至青岛XXXX航班及2020年3月6日青岛至上海XXXX航班(19:15起飞,20:55降落)往返机票,共计花费100元及6000积分。2020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由于**影响,您原订2020年3月6日青岛流亭飞往上海浦东的XXXX航班取消。现为您更改至青岛流亭至上海浦东XXXX航班,预计2020年3月6日19:30起飞,逾期3月6日21:10到达。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免费办理改期或退票。……”2021年2月,原告致电被告要求退票遭到拒绝,故涉诉。

(二)法院的判决

本案中,刘某预定了上海至青岛的往返航班,虽然航空公司取消了青岛至上海的返程航班,但航空公司随即为刘某安排了15分钟以后起飞的航班,且航空公司亦正常执行了上述往返航班。据此,刘某可以达到其订立该运输合同时所要达到的目的。刘某主张航空公司对于机票退改签规则未尽到告知义务。在刘某订票过程中,航空公司提醒刘某需阅读《**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运输条件》等相关条款后,方能完成订票。航空公司采取的提示方式已能够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故一审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在订票环节中对退改签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故刘洪斌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现刘某未实际乘坐上述航班,亦未在退票有效期内申请退票,故航空公司不同意退还刘某税费及积分的意见,有合同依据,综上,刘某要求航空公司返还税费100元及6000里程积分,并要求航空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例印证了:

一是我国法院认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运输条件》等合同文件规定退票规则;

二是我国法院不支持旅客自身原因退票而要求退款的请求。

四、作为一名守法的旅客应当怎么做

首先,南航的退改签规则实际上很清楚明了,大家可以参阅https://www.csair.com/nz/zh/orders/order/nhb2cgnkpsytjzz/,或者下图,在旅客购票的时候南航已经给了充分告知。因此,并不存在退改签规则模糊的问题,而是存在不认真看规则的问题。

如何看待南航,理性看待飞机返航事件

其次,作为一名守法的旅客,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自身享有的权利,和自身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合同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然后,慎重签署合同。

最后,作为具有法律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对于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而不是通过“闹”来寻找“替罪羊”,否则就是“巨婴”。

(本文作者李亚凝,原文刊发于“航空法学”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