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到法院传票就结案了是真的吗 (没收到传票直接判了)

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或判决书,在被强制执行的时候才知道自己居然已经被起诉了,而且还败诉了,但之前从来不知道这个事情。

这种情况基本上是法院在审理期间适用了“公告送达”程序,在把开庭信息、判决书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视为被公告人收到了开庭信息、判决书,从而产生了可以正式开庭、判决书具备了法律效力的后果。

如果碰到这种情况 想翻案的切入点是 :法院的公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可以通过 “提起再审” 的形式*翻推**生效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何判断公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呢?

法院传票都没收到就收到判决书,没收到传票和判决书就被执行了

首先,对于被告的送达地址如何确认的问题: 原告如有线索应先行向法院提供,如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确定的,法院应先行向原告询问要求补充材料;如原告无法提供,但在案涉合同、原被告往来函件中对地址有明确约定的,应向该地址尝试送达;没有约定的,法院可查找一年内该当事人涉诉案件中曾接收文书的地址进行送达(律师认为至少应查找本院范围)。如果以上都无法确定,最后应尝试向自然人的户籍地、公司的注册地进行送达。

其次,在送达方式上,《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详细规定,包括:

直接送达(包括同住成年家属、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签收);

留置送达(如拒绝签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全程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

电子送达(邮箱、QQ、微信等);

代为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帮忙送达);

转交送达(适用军人或被监禁人)。

如果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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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适用公告送达的,应全程记录过程并附卷。

另外 如果案件是简易程序审理不可适用公告送达,是否为简易程序一般会在判决书中注明。

如何判断以上具体情形是否都满足、公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最简单的方法是 向一审、二审法院要求调取卷宗, 查看卷宗中对公告送达的记录情况、庭审的证据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您发现了违法送达的情况,导致您没有参加开庭审理,则可在发现之日的6个月内起通过“提起再审”程序翻案。

注: 如在一审的过程中填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后边又进行了二审、强制执行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自己变更了接收法院的文书地址,一定要切记重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给法官,否则法官按照旧地址送达属于合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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