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4 孙秀明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汽车车牌不翼而飞,偷车牌这种行为该如何定罪?

2015年5月初,家住连云港的王某、张某意欲盗窃作案,遂驾车沿日照前往诸城,途中为了逃避侦查,二人在日照、诸城先后两次盗窃他人机动车上的号牌,首先将在日照盗窃的号牌换到自己所驾驶的机动车上,打算在诸城做完案后再换上从诸城盗窃的另一副车牌,这样玩个“人间蒸发”,即使监控能拍到车牌号,也拍不到行动轨迹,侦查人员怎么也不会查到自己头上。就这样,张、成二人迫不及待地开始了行动,他们在诸城某小区门口盗窃他人车内物品后,在逃跑途中被侦查人员抓获。
对于该案的定罪,首先要看对于机动车号牌的性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汽车牌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因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识别、区分特性,应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之前对该问题无明确定论,也有许多地区将该类盗窃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依照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国卖**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09】68号):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不能以伪造、变造、买*国卖**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从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看,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因民用机动车号牌不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则其应认定属于一般财物。依据法律规定,盗窃一般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规定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为:1、盗窃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其中后三种情况无数额较大这一限制,即无论涉案数额多大,只要存在该情形之一的,均构成盗窃罪。普通的机动车号牌价值较小,一般也就一二百元,达不到山东省以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但只要盗窃次数达到三次以上也构成犯罪。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认为我偷的东西不值钱,怎么可能是犯罪?!正是这种思想支配,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屡次乱伸手。本案的二嫌疑人也是基于这种想法,认为自己也没偷到什么值钱的东西,不应该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但法律终究不是儿戏,并非“偷金”才犯法,只要达到“多次盗窃”的标准,“偷针”也可能是犯罪。

阅读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