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情 介 绍
今年2月15日凌晨,闵行某敬老院内两名老人被害。经调查,行凶者竟是其中一名被害老人的外孙赵某,后经依法鉴定确认赵某行凶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无受审能力,遂送交上海市强制医疗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近日,经检察院提出申请,闵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网络配图
罹患精神疾病却中断服药
赵某今年46岁,至今未婚。2000年前后,赵某的母亲发现其经常整晚不睡觉,并将自己反锁在房间里,甚至有过大冬天只穿棉毛裤跑出家门的行为,遂察觉他罹患了精神疾病。
发现其病情后,家人也曾给其服用过抗精神病的药物,但情况时好时坏。发病时,赵某会将家人幻想成要加害于他的陌生人,甚至曾将姐姐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无奈之下,父母只能求助于精神病医院,赵某也被强制带到龙华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
经过治疗,赵某病情得到控制,每天坚持服药的话精神状态还算正常。可能是因为随后的两三年里病情比较稳定,赵某偷偷暂停了用药,结果再次犯病接受了治疗。

网络配图
2007年,赵某父亲去世,70多岁的赵母不但要奔波养老院照顾94岁的老母亲,还要在家看管生病的儿子,生活压力格外沉重。
病发夜闯敬老院杀害二老
案发前一天的晚上,赵母发现儿子回家后一直唉声叹气,抱怨自己没朋友、没工作、没结婚……赵母担心他出事,就陪着赵某在房间里睡下了。
大约到了凌晨3点,赵某突然从床上起身,找出一把*首匕**和一把斩骨刀,一声不吭出了家门。赵母担心其出事,急忙穿好衣服跟了出去,但在小区门口,眼看赵某坐上了一辆出租车,赵母只得记下车牌号并报警。随后,母亲就一直在门卫室等着赵某,心里无比忐忑和担心。
凌晨3时50分,赵某按响了敬老院的门铃,门卫认出了赵某是敬老院一位老太的外孙,就把他放进了敬老院……
凌晨5时许,赵某返回小区,满身是血的他向正在门卫室焦急等待的母亲招手,并说:“我去敬老院把外婆和隔壁的阿婆都摆平了,你以后就太平了,不用两头跑了……”
在确认敬老院发生了命案后,惊愕的赵母在悲痛中报警,配合民警将赵某带走。
根据现场勘查,两名被害老人是在床上熟睡过程中被害的,均系被人用锐器刺戳颈部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强制医疗以防再行伤害
到案后,赵某神智一直较为模糊,面对讯问,他也一直处于胡言乱语的状态。据赵某描述,案发前一晚,他只觉得有人要杀他,所以就拿着刀跑出去了,之后发生的事请,他自己也不知道。
根据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住院病史记录表明,赵某自2001年起患有精神分裂症,表现为有冲动、打人、出走、自杀行为,至今服用药物治疗;根据赵某临时保护性约束期间的主治医师证实,赵某目前处于发病期,用药治疗后虽有所缓解,但无法根治,愈后病情会反复;而根据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也确认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及无受审能力。
检察官经依法审查后认为,涉案精神病人赵某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其母亲及姐姐均表示同意对赵某强制医疗,并由其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经法庭审理,最终作出对赵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案外科普:【强制医疗】
刑法上的强制医疗,是指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所适用的,旨在避免其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而采取的强制隔离和治疗的特殊措施。
从性质上说,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精神病人犯罪,往往是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对其适用通常意义的刑罚措施。
然而,由于很多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力暴**性攻击倾向,人身危害性极强,如果不对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他们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并不意味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放任自流;相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对强制医疗进行了程序性专门规定,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强制医疗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作出决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