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前语
新闻报道PUA的陷阱之一,“渣”会在相处时拍摄一些女性的不雅照片,再以此威胁控制女性。但笔者认为,这种拍摄不雅照片或在网上公开视频的行为并不是PUA的专利,情侣之间,特别是女孩子在自我保护的同时,也要学会遇事不慌,像下面案件中姑娘的做法,就值得参考。话不多说,上判例。
裁判法院: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级别:一审
案号:(2014)顺庆刑初字第40号

基本案情
2013年初,一位在韩国读硕士的中国姑娘因为撰写毕业论文的事宜,认识了“金某渣”。一次,“金某渣”假借帮助姑娘安装撰写毕业论文的软件之机,在她的电脑上私自安装了远程控制软件,再利用该软件多次进入姑娘的电脑进行远程控制,在姑娘不知情的情况下,*窥偷**她的私生活,让她的电脑深夜*放播**淫秽视频,甚至通过其电脑摄像头*窥偷**到其换衣服过程,并进行截图。但“金某渣”并不满足于一人之“独乐”,于是,他把这些截图的不雅照发给姑娘,并谎称自己还有很多其“不雅”图像视频资料,之后以上传网络为威胁,强迫姑娘在微信上与他讨论猥琐的话题,然后拍摄更多不雅照片给他。
姑娘当时非常害怕,但仍然保持冷静,选择提前回国到公安机关报案(点评:机智!祖国的警察同志比较靠谱)。

姑娘回国后,“金某渣”发现自己数次向姑娘发信息均没有得到回应,于是恼羞成怒将姑娘3张“生活照”和*拍偷**的5张上半身不雅照的脸部“模糊处理”后,发布到某互联网色情网站,并将网址发给姑娘,威胁姑娘继续与自己聊天、并给自己“传照片”。
当然,结果就是祖国的警察同志在“金某渣”做梦的时候,把他抓捕了。 “金某渣”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归案后,“金某渣”的父母代为向姑娘赔偿2万元,姑娘书面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判决结果
“金某渣”犯强制*辱侮**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罪】
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辱侮**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其实向我们传达了几个非常值得女性同胞关注的法律知识点。
1、对女性非公开的*辱侮**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中的“金某渣”没有对女性发生实质性的接触,采用的多为聊天对话。同时,“金某渣”发布到网络的被害人不雅照脸部经过“模糊处理”,所以网络中的不雅照片在其他人看来并看不出是被害人女性的照片。即“金某渣”在本案的行为特点具有“非公开性”和“隐秘性”。
那么“金某渣”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并没有妇女名誉权、荣誉权、性权利被侵害的后果?
这个答案可以从刑法规定本身分析,第237条规定中,关于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罪的描述中,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辱侮**行为的公然性、公开性。因此,被告人的*拍偷**不雅照、胁迫被害人聊“猥亵*辱侮**”话题等,*辱侮**受害人人格的行为,即使只发生在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但不等于就不构成强制*辱侮**妇女罪。

2、【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哪些权益?
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罪这个罪名的设定是对为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利”。普通的*辱侮**犯罪对犯罪对象并无特殊要求,比如某些骂人、贬低人格等行为,不分男女,*辱侮**程度相当;而强制*辱侮**妇女罪则明确要求是对妇女实施犯罪。
全国人*法大**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对*辱侮**妇女行为的释义是:“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辱侮**妇女的行为。”该释义仅仅列举了*辱侮**妇女的一些常见手段,没有对“*辱侮**妇女”的本身含义作解释。
在实践中,触犯本罪的罪犯在于其除了侵犯了妇女的一般人格尊严外,往往还侵犯了妇女的“特殊人格”尊严,侵害了其作为妇女的羞耻心、性自由等特殊权益。
结合本案,被告人金岩*窥偷**妇女换衣服等私生活,深夜给其放淫秽视频,*拍偷**其不雅照,明知对方不愿意而胁迫要求谈论“性话题”、胁迫要求对方拍不雅照发给自己,并将对方不雅照处理后发送到网上,这些行为都是针对被害人作为妇女的“特殊人格”而进行的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强制*辱侮**妇女罪所规定的*辱侮**妇女行为。

网上图片
3、*拍偷**、公开不雅照等*辱侮**妇女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制*辱侮**妇女罪”
本案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被告人“金某渣”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没有通过一般实施此罪名的*力暴**手段,但“让被害人电脑深夜*放播**淫秽视频”以及“将不雅照上传网络”等行为,却足以让受害人精神处于极度惶恐之中,不敢拒绝被告人“金某渣”聊*辱侮**性话题的要求,使受害人的妇女人格受到较大的*辱侮**和损害。这种行为也正是【强制*辱侮**妇女罪】中除*力暴**、胁迫外的其他方法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最终法院也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强制性强、*辱侮**程度高,构成了强制*辱侮**妇女罪。

笔者认为非*力暴**型犯罪本身的危害性并不低于*力暴**型犯罪,在PUA中的精神控制,也是通过创造被害者无助的环境,使之产生自我认知的失调,使其陷入一种只有服从被控制者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的幻觉中。
这也是现代女性特别需要注意自我保护的地方。最后,笔者相信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将会进一步形成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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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名字叫:红领巾·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