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过程中,经历就业歧视怎么办?

文/@蓝筱轩。

朋友阿玲刚才跟我打电话,说今天新单位因为她有乙肝,要取消录用。

因为疫情,武汉现在核酸检测成风,有的企业已经把这个检测项目普及成福利,这是好事。

正因如此,有的企业为了职工和企业的安全,增设了更多的检测项目来把关。这不,阿玲新单位安排在指定医院体检,增设的项目给她查出了乙肝,公司以此为由要拒绝她入职。

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如何应对求职中就业歧视

阿玲年前辞职,如今正在找工作,刚好得到一份满意的offer,高兴至极,但今天报到,因为一份体检报告,被取消offer了。阿玲因为个人情况,知道乙肝项早就不在求职者入职体检范围内,何况虽然是在食品企业,但岗位是电商运营,不必接触食品,好说歹说对方仍是固执己见,于是跟新单位大吵一架,拜拜了!

用人单位能以此拒绝录用求职者吗?有无法规支持?

分享一个劳动纠纷案例

小张到某企业应聘程序员,经过几轮面试,该公司人事经理告知小张已被录用,并发了录用通知书给小张。

根据该企业的规定,新员工正式上班前须到指定医院接受体检,确认身体健康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张体检后,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公司拒绝录用小张。

随后,小张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了这家企业,经过调解,支付了小张一定的赔偿费用。

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如何应对求职中就业歧视

案例分析

依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在上述案例中,企业拒绝录用小张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其他还涉及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其他疾病歧视等等。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如何应对求职中就业歧视

适用的法规条款

《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说明

1.《就业促进法》有关条款的目的。

第三十条,这是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的。为了保证这一群体不受就业歧视,也要顾及公共卫生防疫相关的规定,确保他人的健康不受影响。

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如何应对求职中就业歧视

2.什么样的岗位,新员工体验发现乙肝,可以不录取?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a.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b.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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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公共场所: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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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d.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因此,HR们要注意,满足上述条件,HR们可以不必录用携乙肝的员工。或是录取了,取消录用该员工也不违法。

除了上述提到的工种,其他工种都不可以因为这个理由炒掉或辞退、拒绝录用员工。即使HR不想要这个员工,也只能在试用期找其他理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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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或求职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

新员工入职体检发现是乙肝,如果岗位是涉及医药、食品之类,用人单位应当为他调换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而不是直接拒绝录用、炒掉,这样做很不人性化,也不是科学管理。

我们要知道,乙肝患者,普通的途径并不传染,不要歧视他们。

求职者也要知道这一点,遇到这类现象理性对待,拒绝被歧视。

【原创文章,本文作者@蓝筱轩,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法务师,专注职场内容,不定期分享劳动保护相关知识。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