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托”团伙16人被判诈骗罪案件的分析探讨
案件来源:(2021)京02刑终14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阮某先后成立并实际经营某康中医、某林中医,被告人李某涛系前述机构的股东。某康中医和某林中医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阮某雇佣被告人徐某负责诊所日常管理、后勤、病人退药退费等。被告人李某涛、王某华各自承包某康中医和某林中医的一个诊室,并聘用医生在承包的诊室坐诊,组织医托魏某彬等人在北京各大医院内、医院周边或医院附近的地铁站,寻找疑似看病人员作为目标(多为外地来京看病人员),上前搭讪询问病情,趁机谎称自己或亲属也患有同样的疾病,将看病人员骗至某康中医或某林中医就诊,并由无行医资质人员冒充导医或医生助理在诊所接待病人,带病人挂号、交费、取药,以开具不明配方的高价中药等方式,骗取郭某等40余名被害人钱款,非法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曾某系前述机构的导医,还提供自己名下的一个POS机给某康中医使用,为阮凯等人的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组织毛某平、李某燕等医托向诊所带病人,为手下医托发工资。经查,40余名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被告人阮某、李某涛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阮某等6人犯罪数额巨大,魏某彬等10人犯罪数额较大,上述1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4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探讨】
“医托”行为严重破坏医疗服务秩序,不仅使病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托”行为重点在“骗”,主要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卫生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医疗机构对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情况进行摸排,搜集“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涉嫌诈骗的案件线索,及时汇总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定期分析投诉举报信息,发现涉嫌“医托”诈骗案件线索的,及时汇总通报公安机关。同时,加强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打击非法行医。
上述案件中,由于诈骗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诈骗罪的入刑起点是3000元,同时规定各高院、检察院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笔者所在的广东省立案标准如下: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6千元以上,二类地区(广东其他15个地级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4千元以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16名医托人员均被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受到严厉惩罚。
如果未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医托”行为如果达到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处罚。
卫生健康部门在查处“医托”相关案件中,除了及时汇总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外,还要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加强对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对于非法行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和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医师法》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雇佣“医托”的非法行医行为,要从重处罚。
二、对雇佣“医托”医疗机构重点监督。
(一)重点检查出具虚假报告、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等情况,为公安部门认定诈骗提供帮助。同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处罚医疗机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5项处罚医师。
(二)“医托”行为牟利主要通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方式骗取患者钱财,如何认定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是执法的难点,建议多方面收集病历、处方等资料,请相关临床专家协助认定。对于过度医疗,《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民法典》第122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3条均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过度医疗的行政责任尚不明确。有观点建议以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9条第1款(违反诊疗常规),依据第47条第9项处罚。
(三)重点查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使用“医托”的医疗机构将医疗当成生意,作为“生意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质,其会千方百计节约成本,检验科、药房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节约人力成本。结合排班表、突击检查等来固定证据,既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也可能查到伪造病历、处方等问题(签有资质人员的名或盖章,自作聪明以规避检查)
(四)充分利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加大处罚力度。遵纪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值得尊重,但是专门干违法事情、骗患者钱财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值得尊重,要千方百计重点打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处罚力度相对较大,而且病历书写保管、知情同意、医疗质量安全等都比较容易查实。
(五)对于“医托”行为中的乱收费、违法发布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及时依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31条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力量,才能有力打击“医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