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系老彩民,经常到某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2020年5月5日上午10点,黄某将1张自选号码清单交给彩票销售员吴某,向其购买体彩6+1第06051期体育彩票17张,其中单注彩票15张75注,复式彩票2张32注。

同日上午11点左右,黄某开车来到该彩票销售点拿取彩票,吴某即将打印好的彩票连同黄某的自选号码清单交给黄某,打印好的彩票中含有1注号码为361071+6。体育彩票销售的截止时间是下午17时30分。
当晚,省体彩中心公布了体彩该期的中奖号码,其*特中**等奖中奖号码为361091+6。
次日上午8时左右,黄某拿着1张含有号码361091+6的自选号码清单,以吴某将其自选号码错打导致其丧失500万元中奖机会为由与该彩票销售点进行交涉,吴某在该自选号码清单背面写下了“10:47拿过来的单子,10:55左右打好,因为当时时间比较急,没仔细核对,产生误打,将361091+6打成361071+6”字样的书面说明。

彩票
随后黄某两次书面致函省体彩中心,向其提出赔偿请求。省体彩中心书面答复黄某,认为其所持有的彩票号码并非特等奖中奖号码,省体彩中心不负有兑奖义务,同时,其要求赔偿损失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故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吴某是体育彩票销售点的销售员,因吴某的代理行为有过错,致使黄某未能中奖,省体彩中心应予赔偿。请求法院判吴某、省体彩中心赔偿黄某损失5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两次交给吴某的自选号码清单系同一张清单,且吴某存在将黄某选定的号码打错的事实。黄某是要购买号码为361091+6的彩票,但因销售员吴某在打印彩票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在销售彩票的过程中存有过失。
黄某在接受吴某交付的彩票后,未及时验票并提出变更号码的要求,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黄某支出的缔约费用及其期待利益,并考虑社会公众所能普遍接受的程度,判决省体彩中心赔偿黄某损失5万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启动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黄某是一个对彩票规则比较清楚的老彩民,在该销售点也不是第一次购买彩票。对其而言,号码是中奖的关键要素,稍有出入,得失之比甚大,已是常识,何况,彩票交易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黄某对自身权益本应具有合理的谨慎注意文务。
2、黄某向吴某表示购买意愿并提交号码单的行为,为要约;吴某打印并向黄某交付彩票,为承诺。但因其中一张有投注号为361071+6的彩票,与黄某所报的号码并不同一,故就该张彩票而言,双方未达成合意,合同并未成立。
3、吴某所交付的彩票实质性变更邀约内容,构成了新要约。黄某于此有三种选择:或拒绝号码为361071+6的彩票且不再就号码为361091+6的彩票进行交易,或重新发出购买号码为361091+6彩票的要约,或接受号码为361071+6的彩票。但黄某在拿走彩票的当时并未提出异议。黄某领取彩票至当期彩票投注截止时,尚有6个多小时的时间,黄某如能谨慎注意,即有可能发现差错。但黄某始终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示接受。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号码为361071+6而非361091+6的彩票合同。据此,黄某请求省体彩中心和吴某赔偿500万元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省体彩中心和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