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政策研读(九十四)。
劳动法普法,是吕律师。
每天学点劳动法,走遍天下都不怕!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处理。
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条款。当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进行了实体性裁决,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当事人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进行了实体性裁决,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要告诉大家,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只有一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就会影响到实体纠纷的处理。因此,如果想要申请劳动仲裁,一定要在相关事项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当然,这里的一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个时效只有一年。特别是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这个时效也开始计算,所以一定要尽早申请。

如果存在时效已过的情况,但是在案件进入劳动仲裁阶段后,另一方没有提出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如果案件进入法院,此时当事人想起来可以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因为在仲裁阶段,当事人没有提出抗辩,所以我们认为当事人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会审理实体权利,而申请人很可能会胜诉。

今天的课程就分享到这里,如果大家有任何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咨询,请直接私信吕律师,吕律师看到之后会尽快回复大家。下期再见,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