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便利,竟然将“黑手”伸向本单位内部实施盗窃。近日,经下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占某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甲、陶某某、马某某、林某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占某某 何某甲、陶某某、马某某、林某某等七人是某公司职工。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杨某某等七人利用工作便利,趁单位内部设备检修工艺改造之机,多次实施盗窃作案。盗窃该公司旧食堂金属餐具、蒸炉、电缆线、空调、铜残极(铜阳极板电解后的废料)等财物,后由杨某某用车偷运出单位,在黄石某金属回收个体户何某乙等处进行销赃。何某乙在明知杨某某等人销赃的物品系盗窃所得,仍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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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7日,杨某某再次驾车运输盗窃来的铜残极准备出单位时,被安保人员查获,随即,杨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后王某某、占某某、何某甲、陶某某、马某某、林某某、何某乙等相继被警方抓获或主动到案。到案后杨某某等八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等七人作为企业的职工,本应该是守护单位的财物安全,维护企业的利益,却在个人贪念的驱动下,打起了单位内财物的“主意”,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盗窃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乙在明知杨某某等人送来的金属餐具、电缆线、铜残极等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其八人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杨某某等人因贪婪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