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或造成了损害。为了规范治理这一现象,《民法典》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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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造成损害,首先应当由侵权人(也就是进行高空抛物的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找到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自证清白”,比如自己在高空抛物事发时不在家,或者自家窗户根本没办法抛下坠物,等等。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则要共同承担补充责任。
除此之外,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的,也应当根据未尽管理义务的程度,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您的车停在楼下被高空抛物砸损,如果能找到抛物的人,积极沟通协商赔偿,毕竟都是邻居,如果能协商赔偿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摩擦。如果找不到抛物的人怎么办呢?应当第一时间拍照、报警,固定证据。同时联系物业出面解决。这种情况下,物业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一定会尽全力去寻找高空抛物的人。如果最终确实难以找到,就只能要求可能实施加害的人共同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