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庭审结束后,书记员让被告在法庭笔录签名时,被告以未按其要求进行裁判为由,拒绝签字。经书记员对笔录与判决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等问题进行耐心解释后,被告仍拒绝签名,甚至说:“我就是不签,没有我的签字我看你们法院能不能判决。”
200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聂某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分别于2010年9月1日、2013年7月27日生育一女和一子。2014年12月1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0月,李某在与聂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开始与聂某分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聂某系自由恋爱,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后自愿登记结婚,同居生活近10年,婚姻基础较好,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和稳定,但李某与聂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问题,稍有矛盾即发生争执。自2017年10月起,李某与聂某争吵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做工作,李某要离婚的态度坚决,且李某与聂某已因感情不和分居6年有余,双方婚姻关系已无继续维持的意义。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李某与聂某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裁判。
释法
拒签法庭笔录是否会影响法院判决?答案是“不会”。
法庭笔录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书记员记录的同步反映全部庭审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在法庭笔录签名的,只要笔录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书记员将拒签情况记明,该笔录即可作为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发现笔录内容有误的,应及时告知书记员并进行修正,而非固执己见一味拒绝配合。若因此影响到自身合法权益,就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