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不发工资被迫离职劳动仲裁 (员工被辞退员工拒不办理离职手续)

作者:林律师

虽然劳动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往往都需要员工与劳动者充分沟通与协商,才能顺利入职下家。

而作为员工一方,在常规情况下入职新单位工作,一般需要提供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手续。

新公司以无离职证明不予录用,员工被辞退员工拒不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出现了不能够好聚好散的情况,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时,有些公司有可能会迟延或者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或者拒绝协助办理减员(社保关系转移)。

那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导致无法入职新公司,员工可以主张赔偿吗?

首先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公司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具或者拒绝开具,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怠于履行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 ,如果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问题导致无法被其他单位录用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就损害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二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开具离职证明与劳动者无法正常就业、造成实际损失之间的关联性。

在实践中,该举证责任对劳动者的要求比较高,而且对实质内容、形式要件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一般情况下,可以收集和提交拟录用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录用通知/入职通知/入职说明等作为证据。

最后 ,分析完该不该赔后,可以再来浅浅探讨一下赔多少的问题。

关于损失类型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实践中有比较常见的两种损失,一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二是其他延迟退工期间的损失,主要是指劳动报酬的损失等。

【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又称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该损失有相关计算依据,且此前已经具体论述过,此处不再赘述。

【劳动报酬的损失】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者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也无法入职其他单位,失去了相应期间的工资收入。

但如何考量劳动者的无法正常就业的工资损失标准,各个地区是存在差异的,目前意见尚未统一。

部分法院认为因无法入职新单位的工资损失为预期损失,也很难以入职新单位的工资报酬作为参考依据。应以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并根据原用人单位拖延/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持续时间酌定计算期间。

部分法院认为可以以拟入职的新单位的工资标准作为依据,而原工资标准只能作为参考因素,不能直接使用,最终可酌定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注:特别注意的是,本文讨论事项所涉劳动实务多有变化,且争议较多,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本文整理完毕于2023年03月29日。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