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不能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必须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下列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
1、外籍人员(不含德国、韩国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2、离退休、退休、退休人员再就业;
3、大专、中专、技工学校参加劳动实习的学生;
4.承包本单位的工程或者运输业务等,劳动力非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和安排的,如农村搬家队、施工队人员等;
5、招聘因停产、长假、裁员等原因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温馨提示:参保职工中,长期休假、下岗、退休的职工,在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租赁、承包、停薪留职人员中,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具有雇员身份(含)的人员,无论籍贯在省内还是省外、城市还是农村,无论工作年限长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2.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1. 注册
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按照统筹层次实行属地管理,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资料;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开设银行账户。
2. 办理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登记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宣布变更; 有复印件的缴费单位还应当携带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到原件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并提供以下信息:
①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
③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④庙池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记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3、参加保险
①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②报告参保人员名册;
③审核参保人基本情况,确定缴费基数;
④ 代收费用。
4、补充保险
① 档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必须以档案记录为依据;
②局工资福利部门确定补充保险时间;
⑧报主管批准;
④计算补充保险金额并打印补充缴费单;
⑤征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5. 续保
① 首先向续约员工宣传政策,自愿选择缴费基数(规定范围内),并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
②打印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单;
⑧缴纳养老保险费;
④打印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
6、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的领取
①死者的直系亲属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县社保办现场审核;
③办理手续并打印丧葬费用审批单;
④报县社保办主任批准;
⑤支付丧葬补助费。
7. 在职员工死亡继承金的领取
① 死亡职工家属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报到;
②办理手续并打印已故员工个人账户继承单;
③报县社保办主任批准;
④缴纳个人账户继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