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20 | 法律10刑法→因果关系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经验法则的判断,不可能是科学判断(科学判断是可以重复的,捅1个人1刀,有的人会死,有的人就不会死,所以这没法用科学来进行判断捅人1刀到底会不会死,就要根据经验)。

【e.g.】2000多年前,放在当时的人们的认识能力上,人们认为扎小人跟人的生死有关系。这就是用人们的经验法则来进行判断。

所以,我们就用常识来解题。

一、因果关系的常见理论

(一)条件说

又称为等值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行为和结果存在“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关系(but-for test),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条件说包含两个层次,一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g.】你叫张三来家里吃饭,张三在来的路上被车撞死了,你很内疚,但是不至于到警局投案自首,

小提醒:条件说得出的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处罚范围非常宽,因此要受到相当性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二、相当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判断步骤

(一)前提

1.只有行为引起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才可能讨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必须是法益类型化侵害的行为,必须是社会生活所禁止的行为

只有当行为引起了社会所禁止的行为,这个才属于危害行为,才有讨论因果关系的必要

2.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无需考虑因果关系。

【e.g.】甲醉酒驾车,然后警察指挥甲挪车,甲按照警官的指示挪车,结果警察指挥不当,导致对面一辆撞向甲的车,对面的车车毁人亡,请问甲的行为跟他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首先,甲有没有违反交规,甲违反了,甲喝酒了。但问题是,我们在判断的时候,首先要看这个危险是谁创造的,是甲创造的,还是警察创造的?警察创造的,既然是警察创造的,那我的行为跟结果就不需要讨论,这就没有因果关系,这个叫危险转移理论,被警察发现,危险就转移给了警察,警察有监控危险源的义务。

3.只有实行行为才存在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应该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e.g.】香气扑鼻的毒药案

甲配了一杯毒药,色泽香艳,香气扑鼻,放在了桌子上,准备第二天给乙喝,然后甲外出打牌,没有关门,当天晚上,乙来找甲,推开房门发现门没有关,甲没有在家,发现茶几上放着一杯水,拿起来就喝了,当时就死掉了,请问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主观上甲是否想杀人?想,但是客观上甲有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没有,甲只是一个预备行为,而预备行为跟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没有,所以只能够定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当然,如果考虑存在过失的话,可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既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就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为我们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实行行为跟结果的一种客观联系。

(二)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1.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一个条件,那他就具备上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有几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上值得注意:

(1)重叠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这也被认为存在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重叠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条件说。

【e.g.】5+5案

(2)假定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条件说的真实意思是,若无前行为,被害人不会在特定的时间点死亡。

一分钟的生命依然是生命,一秒钟的生命也应当尊重。这完全符合条件说的判断。

【e.g.】丙仅仅凭借着一根绳索悬挂在悬崖上,而这根绳索因为难以承受丙的体重正在慢慢地断裂,在丙掉下去的前一秒钟,丁剪断了这根绳索。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竞合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e.g.】甲乙两人不约而同杀人,甲从东边开枪射进了心脏,乙从西边开枪射进了肾脏,俩人同时开枪,人死了。我们的常识告诉我们,这两个人一定得定既遂,我们不把他们单独拿出来,我们把这两个人一起拿出来,如果没有这两个人的行为,这个人会死吗?不会,所以从这个意思来说,两个人竞合在一起的行为导致了结果,两个因子对结果竞合在一起都有因果关系,因此存在因果关系。这符合条件说。

【e.g.】甲在8点钟设计丙的心脏,已在8:30设计丙的肾脏,最后尸检结果称这个人在8:20就已经死了,那很明显在证据层面上丙死于心脏被戳死,从这个角度而言,乙开枪射击丙的肾脏跟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没有。

2.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行为当然地(natural)或盖然地引起结果 ,才具有相当性。

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一般采取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应当从裁判立场,也即法官立场出发,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所有事实以及行为发生之后的事实中,一般人能够预见的事实作为判断的基础。

【e.g.】血友病案

甲用刀将乙砍伤,乙因血友病流血过多而死。

根据这种学说,受害人的血友病是裁判时客观存在的事实,血友病由于出血过多而死亡是一般人都能预见到的事实,因此,不考虑行为人是否认识,都肯定存在因果关系。

看发生这种结果是高概率还是低概率,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因果关系考试的时候考的最多的就是介入因素。

(三)介入因素与相当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发生的过程中,介入了一个因素,他使得前行为跟后结果产生了关系。本来前行为跟后结果是没有关系的,前行为引发了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引发了后结果。A导致了B,B又导致了C,我们现在要看A跟C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实在是太多了

【e.g.】甲把乙*倒打**在地,乙躺在地上,结果三只疯狗咬了他一口,乙后来被人送往医院,打了狂犬病疫苗,而狂犬病疫苗恰恰是假的 ,后来,狂犬病发作乙死掉了。请问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显然,就介入了许许多多的介入因素,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1.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 A+B-C

这包括前行为高概率地引起了介入因素和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发生这两种情况。

(1)前行为高概率地引起了介入因素

如果前行为高概率地引起了介入因素,自然可以肯定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前行为与后结果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高概率的导致了B,B又导致了C,我们认为这是A+B-C

【e.g.】甲在乙身上倒了一桶汽油,甲点火,乙全身着火,乙跳进河里淹死了。甲跟乙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前行为A:甲往乙身上泼汽油,放火烧乙

介入因素B:乙跳到河里

后结果C:乙淹死了

A导致B是高概率事件,故这就是A+B-C

【e.g.】甲上车没有买票,司机骂甲,甲拿着一个热干面就朝司机头上砸过去,司机就跟我扭打在一起,结果车失控,把人给撞了,那甲跟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前行为A:甲拿热干面往司机头上泼过去

介入因素B:司机回击

后结果C:发生事故

A导致B是高概率事件,故这就是A+B-C

司机回击是高概率事件,还是低概率事件?如果是你你回不回击?

有人会说,驾车时一种危险行为,司机应该停车才能进行回击,但从一般人的社会经验出发,大多数人在类似情况下都可能会回击,停车再反击,这需要人具有很强的克制能力,这类人在人群比例中是少数。从概率上说,,殴打司机,司机回击是一种高概率事件,故在经验法则上,前行为高概率引起了介入因素,因此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回击,因为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我们采取一般人判断,而不是采取理性人的判断。司机就是一般人,所以会回击。

当然,我们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客观问题,至于他最后定什么罪,那还还要看他主观,主观上是故意就是以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安全罪,如果主观上是过失,可能就交通肇事,这是主观上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现在只是说客观上是存在因果关系。司法考试在这块儿中,不知道出了多少题。

【e.g.】希波特案

这是A-B-C-D-E-F,A和F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爆竹掉你脚下你扔不扔?一般人扔,是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的通常之举,故甲和乙的行为不能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A和F存在因果关系。

小提醒:要诉诸常识断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的大小

【e.g.】 P46 例3

甲的*力暴**行为和取得财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那甲就是抢劫的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主客观不统一,那就抢劫的未遂。

前行为A:甲为抢劫殴打乙

介入因素B:被甲追赶掉钱包

后结果C: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那就要看一个人在被追赶过程中掉钱包是高概率,还是低概率?低概率,所以甲的*力暴**行为和取得财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抢劫罪的未

【e.g.】甲把乙打死,扔在了悬崖上,结果两个小时后乙居然醒来了,走了几步踩空了,掉下悬崖摔死。问甲与乙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前行为A:甲打死乙,并把乙扔在了悬崖上

介入因素B:掉下悬崖

后结果:乙死了

看看前行为A导致介入因素B发生的概率高低?高概率,故存在因果关系。晕晕沉沉、悬崖这些因素加起来足以使乙死了,这其实都是经验判断

【e.g.】如果把介入因素B更改为天上掉下一颗彗星把乙给砸死的呢?

前行为A跟介入因素B之间,低概率,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显然这是B-C。

【e.g.】继续改题目,如果乙走了几步从悬崖上掉下去了,坠落过程中心脏病发作死掉了。

如果你本身是一个心脏病患者,从悬崖上掉下来被吓死,高概率低概率?高概率。

所以,这还是有因果关系。这些都是经验法则本身的判断。

【e.g.】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很明显,有因果关系,但是丁某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所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我们认为有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客观问题,至于他的主观心态,还要看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加以综合的认定。

(2)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的发生

如果前行为并未引起介入因素,而是和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的发生,只要介入因素不是非常异常,前行为与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

【e.g.】5+5案

【e.g.】某年冬天,我把张三的腿打断,当天晚上下雪,他被冻死了,请问这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是两个因子打断了,一个是下雪,而且冬天下雪是高概率,既然是高概率出现的因子,是不是两个因子并驾齐驱导致结果的发生啊,那当然被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

2.介入因素独立于前行为 B-C

如果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无关,独立导致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e.g.】甲把张三的腿给打断了,送张三去医院,结果路上张三被车撞死。

很显然这是B-C。张三是被撞死的,危险不是甲所创造的,危险是司机所创造的。

【e.g.】P47 例3 法考考得比较精致

别人利用你的设计让另外的人摔死了,你跟另外的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因为危险是你创造的,不是利用人创造的,利用人只是对你创造的风险的一个利用,利用人本身并未独立创造风险,是不是两个危险加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当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属于A+B-C。

3.常见的介入因素

(1)介入被害人的因素

可以包括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和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①被害人的特异体质

法考非常喜欢考特异体质

【e.g.】甲踹了乙一脚,结果乙心脏病发作死亡。

【e.g.】甲在乙身上划了个口子,结果乙血友病发作而死亡。

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一般采取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应当从裁判立场,也即法官立场出发,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所有事实以及行为发生之后的事实中,一般人能够预见的事实作为判断的基础。

那么,很明显,一个人有血友病什么时候有的?是不是你甲在实施行为时就有的呀,显然,甲划乙一个口子创造了一个危险,加上一个血友病是一个危险,是标准的A+B-C,他的血流干,是高概率低概率?高概率。它是这样的一个判断标准,再次提醒各位我们现在讲的是客观,因为存在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负刑事责任的,因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那它虽然有因果关系,但是到最后他它承担的是意外事件的刑事责任。

【e.g.】我们俩好久没见了,我还像大学一样拿着书拍了他脑袋一下,结果他脑袋碎掉了。

危险是谁创造的?危险是他脑子上有个包就是危险吗?不是的,是不是你拿书拍他的头创造了这个危险啊,他脑子上有个包人家活得好好的呀,尸检结果一般都会鉴定外力诱发疾病发作,故显然属于A+B-C,

小提醒: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代表不承担刑事责任。

②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关键要判断被害人的行为与先前行为是否具有经验法则的高概率性

被害人行为从属于先前行为比较常见的案例还有:

【e.g.】被害人听从*教邪**首领的错误教导,有病不去就医而死。

*教邪**团伙对人是有精神上的控制力的,当然可以视为创造了一个危险,那么,两个危险加在一块儿,A+B-C,被害人的行为从属于先前行为,故先前行为对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被害人行为独立于先前行为的常见案例有:

【e.g.】行为人伤害被害人,被害人在伤口上涂满香灰,导致伤口感染而死。

如果你是被害人,你会这么干吗?一般人不会这么干的,属于自己创造危险,属于B-C

【e.g.】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盗窃,被害人出门查看,在黑暗中摔断腿。问小偷跟被害人断腿有关系吗?

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是B独立导致的C。

小提醒:关于自杀 有原则 有例外

原则:一般说来,自杀属于独立的介入因素,切断了前行为和后结果的因果关系。

【e.g.】因毁容而跳楼。低概率事件,因此被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性侵自杀现在有争议,法考是不考的。

【e.g.】张三被性侵,犯罪分子跟她说,你要敢报警 ,我就把你爹妈都搞死,她担心爹妈被搞死,于是跳楼自杀。大家觉得这个跳楼原因太怪异了,属于低概率事件,因此被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再说说关于强奸,司法界普遍认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2013年这个司法解释被废止,但现在司法实践中仍执行,故法考回避不考。

【e.g.】考试中说张三被*暴强**然后跳楼,这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这绝对不选,因为它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它如果认为有因果关系的话,也只能属于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存在争议,司法考试不考)。

【e.g.】要是考,现在都这么考。张三*暴强**李四,导致被害人怀孕流产,这肯定有因果关系。(没有争议)

但是,针对原则,存在例外,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

如果前行为高概率的导致被害人自杀,那么,前行为跟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5年之后 开始考自杀存在因果关系

① 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迫不得已

求生型自杀

【e.g.】追到帝王大厦的最高一层,然后甲拿着刀,乙说你别过来,过来我就跳下去,甲继续靠近,乙跳下去了,死了。甲的行为跟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e.g.】甲拿机枪扫射,你在轮船里面,你跳入海里为了求生,但淹死了,甲的行为跟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e.g.】甲开车撞乙,乙跳到河里淹死。存在因果关系。

②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存在高概率关系的

【e.g.】丈夫常年虐待妻子,妻子非常痛苦上吊自杀,一般认为,丈夫与妻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虐待致人死亡。

司法界普遍认为,虐待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e.g.】父亲长期、*力暴**干涉女儿婚事,女儿痛苦不堪,跳楼自杀。

父亲的行为与女儿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e.g.】相约自杀中的欺骗自杀

男方骗女方殉情跳楼,男方与女方的自杀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e.g.】组织、利用*教邪**组织制造、散步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组织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构成《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教邪**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罪。

【e.g.】组织、利用*教邪**组织制造、散步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g.】*辱侮**、*谤诽**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从而不再属于亲告罪,适用公诉条款。

因为*辱侮**、*谤诽**是亲告罪,不告不理,属于自诉案件。但是有例外,如果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就属于公诉案件了。

(2)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也是一样,看它是A+B-C,还是B-C

第三者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

【e.g.】甲把乙打成奄奄一息送到医院,结果医生出现了一个一般的疏忽,导致乙死亡。这是A+B-C,还是B-C?

A+B-C,因为很明显,甲已经创造了一个危险,医生只是利用了这个危险。

【e.g.】但是如果甲把乙打成轻伤,医生由于重大属于导致被害人死亡。显然,这是B-C,这属于医生独立创造的危险。

知识点:不作为不会切断因果关系

【e.g.】2016年法考案例分析题中考过 甲把小孩儿打成重伤,小孩儿的妈妈从旁边经过,妈妈没有救助,案发地点1公里就有一个医院,经鉴定,如果及时送医的话,就能够阻止小孩儿死亡的发生。问 妈妈是否构成犯罪?殴打孩子的甲跟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前行为A:甲殴打孩子

介入因素B:妈妈的不救助

后结果C:孩子死了

妈妈有救助义务,如果妈妈救助,是不是就不会死啊,但是妈妈没有救助,所以妈妈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甲的行为与小孩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不作为有没有投入能量?不作为没有投入能量,既然不作为没有投入能量,那就意味着这个死亡结果是甲造成的危险所导致的,那当然没有切断因果关系。

【e.g.】杭州莫某纵火案

在莫某纵火案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防队消**员耽误了救助,那如果有证据证明,的确*防队消**员耽误了救助,那莫某跟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依然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单纯的不作为是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的。他的死亡结果归责于莫某的放火行为,可不可以?可以,因为是莫某创造的危险。

(3)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也是一样,看它是A+B-C,还是B-C

【e.g.】我把一个人打伤,结果李四从旁边过,直接把这个人扔到海里面去了,淹死了。显然这是B-C,因为这个介入因素太过于异常,是一个独立的危险导致一个结果。

【e.g.】甲将乙从屋顶推下,乙摔死,肯定有因果关系。

【e.g.】甲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介入了一个因素,丙在练习射击,结果用枪射穿乙的心脏,被害人尸检结果称系*弹子**穿胸而死。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当然是B-C,因为这个人死于*弹子**穿胸而死。

有的同学有疑问,如果甲不把乙扔下来,那乙不会死的呀?

这是百分之百的条件说,对吧,因为按照这种观点,那杀人犯的母亲跟杀人行为也有关系了吧,我们关键要看这个危险是谁创造的,因为这个危险就是射击者独立创造的危险,而射击者作为第三人的行为,他的出现是低概率的,所以,切断了先行为与后结果的因果关系。

又有同学有疑问,甲把乙从100层楼高推下来必死无疑啊?

很明显,在座的任何一位同学都是必死无疑吧,关键是看你在哪个时间点上死去,如果你不开枪,他可能是9点钟摔死的,但是你开枪可能使他的死亡时间提前了30秒,30秒的生命也是生命。

那对甲该如何处理呢?

甲主观上想杀人,但客观上行为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主客观不统一,那就认定为未遂。

三、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中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

关键在于回避结果可能性的判断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存在作为义务的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不应该考虑其他人的行为。

【e.g.】扳道员案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项某的不履行义务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因为丙根本没有作为义务,同时,连危害行为都算不上。

四、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其他许多因素。

有因果关系是不是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不一定,因为还要考虑主观上的罪过。

【e.g.】一个5岁的小孩儿把人捅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负刑事责任。

【e.g.】一个12岁的孩子把他妈妈捅死了。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负刑事责任。现在还要去以前的学校去上学,现在的刑法真的是有问题。

没有因果关系是不是一定不负刑事责任?

像刚刚被丙射击心脏致死的案件,虽然甲的行为跟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所以,这个大家要特别的留意。

【总结】因果关系说白了就是常识判断, 只要大家注意常识的判断,就不会掉进逻辑的迷宫。

举几个非常怪异的案件考考大家,用常识,不要掉进逻辑的陷阱。

【e.g.】

张三去沙漠旅行,带了一个杯子,我在杯子里面下了毒药,希望他被毒死,结果李四在杯子里面挖了一个洞,希望他被渴死,所以最后他要喝水的时候发现一滴水都没有,那请问,我作为投毒者我定什么罪?他作为挖洞者他定什么罪?

在这个案件中,他死于缺水的危险,而不是投毒的危险,所以只有挖洞的那个人跟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e.g.】冲绳岛美军大兵事件

张三开车把一个人给撞了,直接把这个人撞在了美军大兵的吉普车上,然后你看你开着车,砰,一个人掉在你车上,结果这个人的手还垂了下来,直接垂在车窗旁边,结果这个美军大兵居然抓住这个人的手一拽拽下来了,轮胎碾过去了,人死了。请问,第一个撞人的人跟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前行为A:你撞了人

介入因素,美军大兵把人拽过下来了,车一碾碾过去了

后结果:人死了

这是B-C

因为介入因素是不是太异常了呀,如果你是这个美国大兵你会把他拽下来吗?不会的。但是司法考试是不是考过多次连环肇事案,如下:

【e.g.】多次连环肇事案

你开车把人给撞了你走了,后面两辆车又把这个人给碾压而死,那显然跟第一辆车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当时他就被碾死了,第一辆车就把他给撞死了,那肯定有因果关系。

如果是第二辆车把他给碾死,有没有因果关系,同样是有的。因为这是A+B-C。

所以,我觉得因果关系,我觉得我们是可以彻底的过关了。因为它并不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