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买房、买车等金额比较大的交易中,卖方通常会让买方付一部分价款用于预定产品,但是,其实这里面是有些“门道”的,仔细看一下今天的法律小常识,也许未来的某天你就因此免于损失!

定金和订金,是一样的吗?
很多人认为,定金和订金都是同样的读音,商家在收条上写上就行了,有必要计较一个字吗?其实,小小一个字,它们代表的法律意义可是天差地别。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所以朋友们,下次在买车或买房时,不要听销售人员说的天花烂坠,记得在交钱前问写收据的工作人员到底是哪个“DING金”,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多房地产、车辆销售人员都会说,先预交定金,预定一个资格,后期你不想要了,钱一分不少的退给你,等后期你真的因为什么原因不想买了,你就有嘴说不清了,毕竟人家不退你定金,可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如果你特别想买一样东西,并且你确定以及肯定自己不会临时反悔,那你也主动选择支付定金,如果卖方反悔不想卖了,他可是要返你双倍的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