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52岁的钱阿姨在学校操场散步时,没想到对面跑来一名十五六岁的少年,将她迎面撞倒。造成她颅骨多处骨折,在医院ICU已经躺了好几天,至今没醒,每天要花2万多元。医生说,救过来钱阿姨也很可能是植物人。 事发操场在钱阿姨家附近的一所学校里,学校在节假日、双休日免费对外开放,开放时间是上午6点到10点,下午13点到17点。事情发生在10月3日19点左右。 钱阿姨丈夫说,操场有个小门,晚上也不关。当天他和钱阿姨一起散步,那个少年在练跑步,没想到出了这个事。 钱阿姨女婿说,那个少年是个体育生,在跑步时明显偏离跑道。当时有个外面的教练和少年在一起,可能少年是朝教练跑去,才出了这个事。 少年父亲说,这个教练是训练班的老师,每天晚上和少年约好去训练。 而那名教练则表示,他是少年健身房的教练,那天是去操场和朋友玩,恰好遇到了。他是听到撞上了,才过去的。 学校则表示,具体要等待警方的调查。 记者则注意到,操场晚上灯比较昏暗,视线不好。目前操场已经关闭对外开放,少年父亲为钱阿姨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 【@家子说法 】 这件事还真是扑朔迷离,具体哪方要承担责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能还真是争议比较大的。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讨论下这些问题。 一、关于少年的责任。 这个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少年跑步时撞上了钱阿姨,虽然说少年肯定不是故意的,但其中必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少年的责任肯定是必不可少的。 这个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 就刑事责任来说,如果认定少年存在重大过失的话,根据钱阿姨最终的治疗情况,少年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不过,少年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考虑他的年龄。 如果事发时他未满16周岁,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当时他已经年满16周岁,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不过,考虑到他的年龄和事发经过,即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免于提起公诉,或者被法院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来说,因为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要由其父母来承担。 二、关于学校的责任。 这个事件发生在学校内,学校作为操场这个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中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在这个案件里,对于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可能会有两个争议的地方。 第一个是钱阿姨是否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这就要看当时钱阿姨是否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进入操场,如果是的话,则钱阿姨是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对象。反之,则不属于。 第二个是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就要看学校操场的灯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了。如果存在的话,则学校可能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了。 三、关于教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查清楚教练当时是不是约好去对少年进行训练的。 如果是约好的,那么教练肯定难辞其咎,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只是恰好遇上,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由少年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相信如果学校操场监控保留的话,多调取几天的监控应该就清楚了。此外,少年与教练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练是健身房职员,而且他是履行健身房职务行为的话,那么他相应的责任应该由健身房承担。 四、关于钱阿姨的责任。 考虑到事发地点为学校内部操场,其对外开放时间为节假日的上午6点到10点,下午13点到17点。而钱阿姨进入时不在其对外开放时间内,而且当时散步的地方又是在操场跑道上,所以她自身对于被撞恐怕也有一些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那些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 你觉得都有谁需要承担责任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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