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7日,曹某在“省泳协锦州会员群”中发布7月28日参加省泳协组织横渡笔架山活动的报名邀请,孟某在微信群中通过微信接龙的方式报名参加。按照活动需求,冬泳协会安排了专门用于载客的船舶用于在渡海结束之后承载参加人员返航,并要求曹某驾驶快艇负责救援等事项。孟某在渡海抵达指定地点后,并未按照冬泳协会的要求乘坐指定船舶返回,而是在事后自行乘坐用于救援的由曹某驾驶的快艇返航。快艇到岸时,孟某跳水离开快艇,曹某在未确认孟某已经抵达安全区域的情况下驾驶快艇离开,导致快艇螺旋桨绞伤孟某腿部,送至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7天,出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发开放伤,左腓骨头粉碎骨折,左胫骨平台外缘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胫前肌、踇长伸肌、趾长伸肌肌腹部分断裂,出院后左下肢继续石膏固定4周,4周后复查,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拆除石膏后进行左下肢功能康复训练及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49017.75元,期间曹某为孟某垫付了22697.5元医药费。
另查明,曹某不具有驾驶快艇的相关资格,案涉快艇系杨树所有,该快艇亦未办理相关手续。
再查明,孟某所受损伤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孟某本次船桨绞伤致左腓神经损伤,现遗由其支配肌力群4级以下,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孟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二、孟某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
一、孟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曹某无偿为冬泳协会提供帮助,驾驶快艇负责救援等工作,其行为属于该活动的无偿帮工人,但曹某明知没有驾驶资格而驾驶快艇,且在孟某下水后在没有确认孟某已经抵达安全区域的情况下驾驶快艇,从而导致快艇的螺旋桨对孟某造成损伤,负有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曹某应当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冬泳协会作为活动的主办人,虽然孟某没有按照冬泳协会的报名规则进行报名并缴纳相关费用,但孟某与省泳协会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曹某系冬泳协会任命的工作人员,曹某在微信群中采用报名接龙的方式进行报名亦能够产生孟某报名成功的法律后果,且冬泳协会在活动当天并没有明确拒绝孟某参加活动,故,冬泳协会负有孟某在参加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冬泳协会未在船舶返航处的岸边做好安全保障的防护义务、任用没有驾驶资格的曹某作为救援快艇的驾驶员、没有对相关人员做好事前的安全培训工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曹某与冬泳协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曹某作为无偿帮工人为冬泳协会的渡海活动驾驶快艇,应视为第三人,故,冬泳协会应当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杨树作为案涉快艇的所有权人,虽然该快艇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但案涉事故的发生与船舶是否具有相关手续不具有因果关系,孟某、曹某、冬泳协会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快艇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驾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故,法院认定杨树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孟某参加由冬泳协会组织的渡海活动,在返程过程中未按照活动要求搭乘活动指定的返程船舶返航,而在事后擅自搭乘用于应急救援的曹某驾驶的船舶,从而造成损害事故的发生,其未按照活动规定、不听从统一安排的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据侵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孟某对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应当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酌定曹某、冬泳协会、孟某按照50%、30%、20%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二、孟某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
依据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对于孟某主张的损害赔偿金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1、医疗费共计花费49017.75元,曹某在孟某住院期间已垫付23000余元,尚余26320.25元,曹某、冬泳协会、杨树当庭表示认可,故,法院对孟某主张的医疗费26320.25元予以支持,对曹某已支付49017.75元-26320.25元=22697.5元医药费的事实予以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护理费2316.2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元、残疾赔偿金63640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要求的肌电图费用311.2元及挂号费14.4元,曹某、冬泳协会、杨树当庭表示认可,法院予以支持。
3、营养费850元,孟某未提交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无法证明营养费的真实发生,亦无医嘱证明其在住院期间被要求加强营养,法院不予支持。
4、住院期间误工费2187.56元、出院四周后复查及休息误工费3603.04元+6820.04元=10423.08元,孟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情况及因住院而发生误工损失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本案孟某的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为残疾赔偿金,故,法院对其另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5、孟某前往大连参与鉴定机构摇号及鉴定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000元,法院认为,孟某主张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孟某的损失金额共计49017.75元+850元+2316.22元+35元+63640元+1000元+311.2元+14.4元=117184.57元。按照孟某、曹某、冬泳协会20%、50%、30%的责任承担比例,分别应当负担23436.91元、58592.29元、3515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