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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车,文明行路,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阿拉宁波也判了!
撞上私家车,电动车主负全责!
不仅医药费自理,还要赔偿10万元!

男子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
逆行时一头撞上了私家车
春节前,宁波象山人蔡某驾驶电动车在象山县沿海南线某路段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陆某自南向北驾驶的迈巴赫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伤以及蔡某和乘坐人(蔡某儿子)两人受伤。
对此,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写道,本起事故是由当事人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证据证明小型轿车驾驶人陆某有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蔡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因此,《认定书》认定蔡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蔡某儿子应承担自身损害部分的次要责任。
网络图
电动车主不服认定:
机动车也应负部分责任
事发后,陆某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0万元,并同意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蔡某进行追偿。该纠纷经多方调解后无效, 保险公司遂起诉蔡某。
面对法官,蔡某辩称:自己驾驶的电动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不应全部由其承担责任,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认定不公;其次,自己儿子在本次事故中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还需继续治疗,其本人也多处受伤,目前没有能力赔偿原告垫付的维修费。
法院:电动车车主在
六个月内需支付赔偿款10万元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保险公司已按照约定,向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赔偿了车辆修理费10万元,因蔡某在本案涉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追偿方有权利向被告追偿。
其次,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案所涉的事故发生时,蔡某确实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行为,蔡某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可以*翻推**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因此,对蔡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再次,蔡某提出的“无力赔偿原告垫付维修费”的主张,并不能据此而否定被告因本案涉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考量了蔡某实际履行债务情况后,象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0万元。
其实,这样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
“我弱我有理”行不通了!
无论开私家车,骑电动车,还是走路,
都要遵守交通规则!
01
电动车闯红灯致轿车司机死亡
被判刑入狱、赔偿86万
2017年11月9日凌晨,杭州萧山一交叉路口,一男子任某(化姓)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此时,一辆小轿车正常行驶至该路口,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之后,又撞上了红绿灯杆。小轿车驾驶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电动车主受伤,两车损坏。
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萧山法院于2018年12月对该案作出判决,萧山法院认为:任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任某还需对被害人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02
行人过斑马线闯红灯致人死亡
负主责,获刑10个月赔偿20万
2017年5月27日晚,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的人行横道线上,一名女子正闯红灯过马路,并一直在看手机,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撞倒了这名女子,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女子也受伤并被送医院救治。
2018年底,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经审理,行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来源:文明宁波、现代金报、广州日报、萧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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