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4,616.35 万元、3,535.83万元和 4,142.4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6.20%、15.84%和 15.10%,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4.96、5.48 和 7.15。
(2)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17%、113.85%和 104.61%。
(3)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673.65 万元、1,317.65 万元和 1,104.32 万元,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82%、5.9%和 4.03%。
请发行人:
(1)结合公司收入波动及信用政策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变动的合理性,2020 年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
(2)结合报告期内与客户的交易模式、信用政策以及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2021 年、2022 年销售收现比大于 1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
(3)结合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测算过程、客户信用情况,以及应收账款期后回款与信用期的匹配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历史损失率、逾期情况等是否匹配,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1 第三方回款核查”的规定说明针对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情况。
回复:
(一)第三方回款情况、占比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82%、5.90%、4.03%及1.08%,相对较小,主要系境外客户指定付款方而形成,该情形下产生的第三方 回款金额分别为 469.07 万元、1,173.11 万元、926.90 万元及 111.28 万元,占第 三方回款客户总额的 69.63%、89.03%、83.93%及 67.13%。具体分析如下:
1、客户指定付款
报告期内,由客户指定第三方进行回款主要来自于外销业务,主要系发行人 销售报价与结算通常采用美元,由于发行人外销销售区域包括伊朗、土耳其等国 家,该等国家受国际政策、外汇管制、支付渠道等因素的影响,委托第三方公司 支付美元货款。
2、其他情形下的第三方付款
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委托付款方为发行人客户的关联方的情形, 包括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客户的管理或经办人员等关联自然人代为支付、 客户的商业合作伙伴代为支付等,主要系由于自身资金周转及调拨安排原因,进 行委托支付。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涉及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公司针对 第三方回款,逐渐完善销售收款内控程序,与客户进行不定期对账,获取客户关 于第三方回款情况的确认。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
公司境外销售涉及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外汇管制国家客户回款,及自身资金周转及调拨安排原因而形成,客户委托付款行为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第三方 回款具有商业合理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因境外第三方回款而违 法违规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五)合同明确约定第三方付款的,该交易安排是否合理
因境外客户受到国际环境变动、支付渠道限制等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 为有效控制销售收款流程,在与境外客户签订的协议中存在第三方回款相关条款, 以上安排具有合理原因。
(六)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第三方回款是否具 有可验证性,是否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销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库、报关等程 序,并交付于客户,主要的第三方回款已取得客户的确认函或委托付款说明,资 金流和实物流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认定。
(七)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委托付款统计明细表,取得并查阅与该项第三方回款相关的销售 合同、销售订单、出库单、报关单、验收单据、发票、银行回单等单据,核查付 款单位与客户订单的匹配性、交易的真实性,核查委托付款支付货款相关的资金 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情况。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查阅大额银行流水支出情况,关注发 行人是否存在期后将款项退还给客户的情形,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调节账龄的情 形。
(3)获取并核查第三方回款确认函,确认每年度委托付款情况及回款方与 客户的关系。
(4)获取发行人销售收款相关的内控制度并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 第三方回款的产生的原因、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执行的有效性;结合发行人报 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占比,分析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5)获取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填列的关联方调查表及书面声明,并与第三方回款方进行比对;获取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核查相关人员 与第三方回款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6)检查管理费用等科目明细账,核查是否存在与商业合作委托付款相关 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等网站,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与商业合作委托付款相关的法律诉讼。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真实,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形,也不存在虚 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相关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或委托代付说明保持 一致,与商业实质一致;第三方回款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符合行业特征,具有 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 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第三方回款相关内部控制措施 有效执行,业务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报告期不存在因第 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