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纠纷诉讼 (合法房屋被强拆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征拆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合法房屋被强拆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01

案件回放

王某由其单位分配平房一套约18平方米,位于xx市xx区建设西路31-*-1号,王某的弟弟王D因无独立居住房屋,王某于70年代末在其本人居住平房的基础上,连接加盖约16平方米的平房,以保障王D的婚姻及生活之需。后王某、王D两家人在此共同居住生活。后王某向xx市xx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缴纳了上述全部房屋的私房占地费。王某办理了其单位分配平房的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18.97平方米。2016年8月份,xx市xx区相关部门进行棚户区改造,后又将王某、王D的上述房屋全部拆除,并未给予补偿。王某、王D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xx市xx区相关部门给付王某、王D货币补偿及利息。

庭审中,xx市xx区相关部门辩称,王某18.97平方米房屋按政策应给予补偿;王D16平方米房屋存在,但不能证明是1990年之前建设,不符合补偿条件;两者非必要共同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王D户籍、身份证住址均为xx市xx区建设西路31-*-1号,王D房屋是依附王某房屋所建设,为减少诉累,且从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角度出发,王某、王D可以共同诉讼。王D16平方米房屋建设于1990年4月1日前,并有独立开门条件提供了初步的证据链条,xx市xx区相关部门因未在拆除上述房屋前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留存相关影像、文件资料,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建设于1990年4月1日之后,且房屋已被xx市xx区相关部门拆除,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作出判决,xx市xx区相关部门应履行给付王某、王D房屋补偿款及各项补偿款的相应利息。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xx市xx区相关部门是本次征收公告的发布机关,也是征收工作的补偿义务主体。xx市xx区相关部门自认为对王D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留存相关影像、文件资料并建档,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因xx市xx区相关部门一直未支付王某、王D征收补偿款,故xx市xx区相关部门应支付上述各项补偿款的相应利息。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相应补偿。若行政机关强拆房屋后,未给予相应补偿款,被征收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寻求帮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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