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支付宝盗取他人钱财构成什么 (盗窃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怎么定罪)

信用卡的出现,带给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比信用卡支付更 便捷的支付方式也应运而生。近年来,支付宝等新型支付平台的问世,使得现金 支付逐渐的被新型“扫码”支付的新型支付方式所替代,伴随而来的利用新型支 付平台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增多,且具有复杂性。范某某盗窃案就是此类案件的 典型案例,该案涉及利用信用卡取财,利用支付宝取财,利用支付宝绑定银行卡 取财,以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款贷**进而取财。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每一个犯 罪行为的定性在实务中都有不同的定罪判决,研究此新型支付平台犯罪行为的定 性就具有一定价值。

针对此案笔者总结出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利用他人信用卡并 透支行为的定性争议;二是利用他人支付宝等新型支付平台进行取财行为的定性 争议;三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款贷**行为的定性争议。在三个争议焦点中, 具体讨论了盗窃、侵占、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罪的构成与区分,支付宝信息资料 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区别,利用支付宝取财与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取财的异同,以 及支付平台是否可以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最后得出范某某利用他人信用卡取 财以及利用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盗转银行卡内资金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利用支付 宝盗转支付宝上的资金以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款贷**进而转移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 的结论。只有对每一个犯罪行为进行充分探讨进而进行定性才能做出符合刑法罪 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判决。

利用他人支付宝账号代收款,利用他人支付宝转账盗窃

案件摘要:

2018年9月,被告人梁某在陪同被害人梁某1到银行开卡时获知了梁某1 预留在银行的电话号码。同年10月,被告人梁某在帮助被害人梁某1存款的过 程中趁梁某1不备,*拍偷**了梁某1的银行卡照片获知了梁某1的银行卡号。

2018 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某在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梁某1手机短信提 示获取验证码,成功将梁某1的银行卡绑定在梁某的微信账号上,至2018年 10月23日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别人换取现金以及微信支付购物的方式多次支 取梁某1银行卡内共4021元。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害人梁某1在被告人梁某家住宿时将手机放在桌子上充电,被告人梁某因之前与梁某1外出做生 意同住宾馆时获知了梁某1的身份证号码,于是梁某在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 用自己的手机通过梁某1的手机短信提示获取验证码,以梁某1的姓名及身份证 号码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成功将梁某1的银行卡绑定在该支付宝账号上,至2018 年11月15日,被告人梁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别人换取现金以及支付宝支付购 物的方式多次支取梁某1银行卡内共29754元,合计33775元。

根据本案的事实、 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被害人梁某1的银 行卡账号、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在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通过梁某1 的手机信息提示获取验证码,从而将梁某1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和冒用 梁某1的信用卡注册支付宝,进而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转账换取现金或在互联网上 完成快捷消费的行为。

从始至终,被告人梁某并未盗窃梁某1的银行卡并使用, 而是非法获取梁某1信用卡信息资料(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电话号码等) 并通过互联网使用,故不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定性规定;被告人 梁某的行为是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对持卡银行发出冒用指令,按照银行指令 进行支付。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信用卡管理秩序。其符合“两高”司法 解释中“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等使用”的冒用信 用卡的行为。

利用他人支付宝账号代收款,利用他人支付宝转账盗窃

案例分析:

此案例存在行为人利用他人支付宝或者微信等支付平 台,或者利用支付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进行转移财产。而针对此类似犯罪行为,不 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定性判决。有案件在一审与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定性也出 现了较大的争议。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范某某盗窃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理 清利用信用卡本身进行侵财的犯罪、利用他人支付宝侵犯平台本身余额、花呗等 资金的犯罪以及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进行侵犯银行卡内资金的犯罪。关于 范某某利用他人信息进行网络*款贷**在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也是此案件需要 把控的对象。

利用他人支付宝账号代收款,利用他人支付宝转账盗窃

利用他人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的定性问题的研究,目 前直接进行研究的文献数量不多,且争议较大。在笔者用知网搜到的文献中,对 上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的定性分析,也是出现了不同的结果。随着案件的 快速发展在学界和实践中还是出现不同的立场。

利用他人支付宝账号代收款,利用他人支付宝转账盗窃

案件判决:

盗窃案属于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银行卡借记卡、信用卡等第三方支 付账户转移资金类犯罪以及冒用他人信息转移资金类犯罪。在裁判文书网、北大 法宝等法律网站中,存在大量类似案件。在搜索阅读过程中笔者发现此类案件有 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获取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储 蓄卡、信用卡等银行卡)卡片后,直接用于消费。第二,直接获取支付宝等支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利用他人支付宝账号代收款,利用他人支付宝转账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