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打架案例点评 (以案释法被侵权怎么处理)

同为超市促销员,一言不合两人大打出手,最终闹上法院,何苦哀哉?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以案释法多人受处罚,以案释法打假官司

为争抢顾客,两位超市促销员动起了手。

2017年12月23日,同为洗发水促销员的金某和李某在某超市工作,原告金某推销的是甲品牌洗发水,被告金某推销的是乙品牌洗发水。当有顾客购物时,两人均上前向顾客推销自己的产品。在争抢顾客中,两人发生激烈言语冲突,其中被告李某出手殴打原告金某,致金某鼻梁骨骨折,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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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双方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穿金路派出所调解未果,于是金某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36.44元,误工费40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3736.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本案中,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后本应该友好协商解决,但被告一时冲动先动手打人,并造成原告轻微伤,因此被告应对自己的过错致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也没有秉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友好和平的处事原则,反而与被告发生更为激烈的争执,导致矛盾的激化和扩大。

综合原告与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应承担损害损失的90%,原告自己应承担损害损失的10%。

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某各项损失共计318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做好本职工作,更要化干戈为玉帛。

冲动是魔鬼。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不应逞一时口舌之快,伤了别人,也伤了自己,更不应该意气用事,举起拳头来宣泄自己心中的不满。当矛盾发生时何不心平气和、友好解决,为自己赢得尊重,为家庭赢得安宁,更为社会的和谐构建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