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操作不当转账转错人,

这样的情形你遇到过吗?

如果对方不愿意归还款项,

你知道该怎样维权吗?

近日,牟平法院小额速裁庭受理了一起因转账信息输入错误而将数万元款项转错账户的纠纷,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
案情回顾:
原告孙女士系烟台某制冷设备公司的职工,在公司担任办公室内勤和一些小额账目的会计出纳工作,为了方便转账,有时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韩某会指示孙女士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向他人支付款项。而被告王某与该公司系多年的生意伙伴, 2015年12月25日、2016年2月5日,孙女士就按韩某指示,先后两次通过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向王某支付款项共计4000元。
2016年5月13日,孙女士再次通过自己的上述银行账户向王某转账40700元。王某收到这些款项后非常高兴,他以为这是孙女士所在的制冷设备公司在主动向他偿还拖欠的工程设备款。但是,还没等他的高兴劲儿过去,当天他就接到了孙女士打来的电话。孙女士说这些钱转错了账户,本是打算支付给济南刘某的,在手机上转账时操作失误,点了王某的账户信息,所以要求王某立即将钱款返还回去。
到了手的钱再让还回去,让王某怎么舍得呢?何况孙女士的公司还欠着自己的工程款呢。但王某自己也清楚,制冷设备公司欠他的工程款可不是40700元,而是23000元。于是他将23000元扣下,把其余的17700元又存到了孙女士的账户里。对于那23000元,王某是怎么也不同意还了,坚持认为这些钱同以前的转账一样,是孙女士代制冷设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协商不成,孙女士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转账给被告的40700元是否是代烟台某制冷设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对此争议,法院认为虽然此前被告与烟台某制冷设备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曾经走过原告的个人账户,但不能据此推定原告个人账户中所有的款项进出都是代表其所在公司,即不能推定原告本次向被告转账也是代其所在公司付款。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即被告有义务证明其收到的40700元确是烟台某制冷设备公司委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并且,按被告所说,制冷设备公司拖欠他的工程款只有23000元,而原告转的却是40700元,如若确实是制冷设备公司付款,为什么要多付那么多呢?对此,被告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主张属实,被告对17700元的取得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
法官提醒:
利用网银转账时务必仔细核对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慎汇错款项,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确保资金不被转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牟平法院 于俊峰 衣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