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被征收后对租户的赔偿 (房屋被拍卖房内财产可拿走吗)

案例介绍

某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某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某法院对欲保全财产进行调查的过程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财产归案外人所有,并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同时认为,某银行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涉案财产为被申请人所有,遂驳回某银行的保全申请;但是并未在该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中向某银行告知,针对本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及救济时间。

该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呢?若不正确,某银行该如何行使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的?

律师观点

一、法院未告知某银行救济途径及时间,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已变更为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已变更为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异议复议规定》,《保全规定》对申请保全人的权利救济方式及期限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告知,但该法院未告知某银行权利救济方式及期限,违法了《异议复议规定》,该裁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做出相应裁定。

二、本案应当通过复议程序救济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救济?

某银行向某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某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以案外人提供了涉案保全财产为其所有的初步证据为由,驳回了某银行的保全申请。看似上述驳回保全裁定应当适用《保全规定》第25条,某银行应当向某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做出裁定的程序来审理本案;但是律师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该规定。 理由如下: 根据《保全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的救济途径包括,向保全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来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某银行如果遇到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也可以采用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若本案基于案外人提出异议,某银行的保全申请直接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某银行依据《保全规定》第25条主张权利,那么只能向法院申请复议,若复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则某银行再无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既不能申请再审,也不能申请执行监督);当然,若复议申请被法院支持,则原驳回保全申请裁定将被撤销,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也再无权利救济途径(案外人也不能对复议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执行监督)。即使用该条款,剥夺了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救济的权利。再者《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本案适用《保全规定》第25条来审理,则申请保全人应当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材料在10内进行审查,理由充分的,撤销原裁定;按照该程序进行审理,则主要的举证责任落在了申请保全人某银行身上,明显与案外人异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违背;另外,就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即原则上6个月的审限,如果基于案外人异议适用复议程序10日内审理完毕,无法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综上,律师认为,由于某法院本应当通过两步程序进行审理案外人异议(一步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保全涉案财产,第二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进行审理做出裁定,认为案外人主张合法的,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依据《保全规定》第27条),而径行合并为一个程序(直接因为案外人异议驳回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理,申请执行人直接提起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比较合理,一来纠正保全法官的程序错误,二来解决申请保全人与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的实体之争。

来源:威海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