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告知情况不真实 (保险公司口头承诺不实现怎么办)

“书面告知保险公司的部分信息不实,该怎么办?”不管出于故意还是无意,如果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信息中存在一些不实信息,肯定会带来很多不便。

倘若这些不实信息属于非核心信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交修正即可(比如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名称、银行卡号、受益人、已有的社保或商保信息等)。

保险告知情况不真实,保险公司告知的问题

如果这些不实信息涉及健康状况(包括既往病史、家族史、身高、体重等)、授权签字和职业危险等级(实际从事的职业危险等级高于告知的等级)等核心信息,则是涉及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麻烦事。

三大信息不实案例分析

生日不实

案例:2013年,张女士为6岁的儿子投保了少儿综合保险,但在投保时把年龄报为5岁。2016年,张女士的儿子因病需住院治疗,她担心保险公司以谎报年龄、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医疗费。

点评:年龄误告属于《保险法》中的不如实告知。根据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由此看来,张女士的担心不无道理。

保险告知情况不真实,保险公司告知的问题

可是,对于年龄没有如实告知,《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又有进一步说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而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张女士儿子的真实年龄符合投保要求,而且从其投保至今已有3年,保单有效,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不过,张女士所投保的保单规定,6周岁的被保险人和5周岁的被保险人每年交费是有300元差额的。在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之前,张女士必须补齐3年来少交的900元保费。

张女士的情况涉及人寿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一般指从保单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在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2年时间来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期间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解除保单,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在2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会丧失这样的权利,必须承认保单有效。

职业危险等级不实

案例:童先生从事航运稽查工作。在购买医疗保险前,为了省下几百块钱,他申明自己是一般职工。没过多久,童先生因工造成小腿骨折,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点评: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童先生在投保时告知的职业危险等级远低于他实际从事的航运稽查工作。该工种风险系数高,在医疗保险中属于拒保职业类型。所以,保险公司决定拒赔医疗费,原因是童先生没有如实告知职业危险等级。

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都会参照“职业风险系数表”为保险消费者做风险定级。不同职业有着不同的风险系数。职业风险越高,所需交纳的保费也越高,并不仅仅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作为收取保费的标准。

保险告知情况不真实,保险公司告知的问题

有些保险消费者为了能顺利投保或少交保费,甚至会欺骗保险公司。但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很可能会识破*局骗**而拒绝理赔。这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及保障上的损失。

另外,由于童先生同期还购买了个人寿险,按照他的职业危险等级,必须加保费25%。童先生如希望保单有效,就必须补齐过去所欠的保费。

所以,一旦职业危险等级发生变更,保险消费者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免利益受损。风险系数由低变高的保险消费者尤其要注意及时告知。如果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就会像童先生那样,发生事故后却得不到应有的理赔。

健康状况不实

案例:刘先生患肾炎已26年余,但他在2011年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时并未说明情况。2012年,刘先生病发入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了解到他是个老病号的实情后,以他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而刘先生则要求保险公司以法律中的“禁止反言”原则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患病26年余,在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但刘先生未告知,属于过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单。至此,刘先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小聪明用错了地方,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保险告知情况不真实,保险公司告知的问题

点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例中,刘先生的情况明显属于非常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而且从投保到理赔未超过2年,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告知情况不真实,保险公司告知的问题

为了减少双方的麻烦,尤其是减少相对弱势的保险消费者的麻烦,投保人一定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进行事先告知,才能在事后享受轻松、简单的理赔服务;同理,保险公司也会同样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如实理赔。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单中的一个特殊而基本的原则,需要保单中的双方共同遵守。该原则对于双方是相互制约的。而保险消费者要做的是在投保前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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