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315曝光 (呼和浩特315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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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信用让消费更放心”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推进“放心消费在内蒙古”创建工作,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安排,3月13日上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活动安排、2018年呼和浩特市地区消费维权案例及12315消费投诉数据分析报告。

记者了解到,2019年呼和浩特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将开展形式多样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具体活动内容: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上午8:40-12:00。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女神大酒店三层会议厅(大学东街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举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同时,在各旗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质监、食药)、消费者协会确定的活动地点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活动主要内容:

一、开展“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主题宣传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科学消费理念和科学消费有关知识,提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放心消费在内蒙古”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先行承诺、先行和解;开展放心消费、信用消费为重点的消费教育引导;在全社会营造主动聆听消费者意见、满足消费者需求、让消费者满意的社会氛围。

在各类媒体开辟“3·15”专栏,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介绍科学的消费知识和理念,发布消费警示。通过各类媒体公布2018年呼和浩特市地区消费投诉受理情况分析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在“3·15”期间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围绕“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年主题进行座谈,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引导企业进一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

在主要商场、路口的LED广告屏及出租车顶灯进行消费维权宣传。编印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及法律法规宣传页进行发放。同时,各旗县市场监管理局、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相关理事单位,因地制宜,根据辖区特点,参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3·15”纪念活动安排,在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现场宣传及接受咨询投诉等相关纪念活动。

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活动。依据法定职责,强化消费领域监督。一是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安排热线值守,“3·15”期间是消费者投诉申诉相对集中的高峰期,要积极做好应对工作,确保热线畅通,实时受理、实时回复,对重大群体投诉事件应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疏导处理工作并逐级上报。二是要认真梳理既往消费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解决一些群众久拖不决的投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月活动,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还成立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3·15”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那么这些活动都在哪里举办呢?

跟着小编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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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分会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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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完活动,

让我们一起看看

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这些问题您遇到过么?

3月13日上午,2019年呼和浩特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通报了2018年呼和浩特市地区消费者维权案例。

一、内蒙古世纪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官网介绍中含有“六位一体综合分型治疗方法,7天终结前列腺疾病;光动力基因免疫诱导治疗方法,10天清除泌尿感染;海普尔斯治疗系统,1小时消除局部代谢物质,消炎止痛;我院特别引进了前列腺多维汇聚治疗技术,其治疗有效率高达90%以上,创伤小,无痛治疗,术后恢复快,不影响生活和工作,无任何副作用”等内容,该医疗广告内容中有多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9000元。

二、新城区百家润超市光华二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5日,消费者投诉当事人销售的袋装大米和牛肉干份量不足,涉嫌虚假宣传。经对当事人销售的大米和牛肉干的净含量进行委托抽样检测,为净含量标识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00000元。

三、呼和浩特市慧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8年3月8日开始,在其公司经营场所(住所),利用广告代言人(顾客)讲述他们通过免费使用“喜来健”牌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后,身体免疫力提高了,病情好转了。以现身说法的形式,为当事人销售的 “喜来健”牌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作推荐、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医疗器械广告没有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10800元。

四、呼和浩特仁祥中医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7年12月29日开始,印制了“都市风尚”宣传单5000份在我市发放。广告单上宣传陈迪主任医师(北京中医疑难病研究会风湿骨病科研部主任)长期在仁祥中医院出诊、查房以及参与疑难病例会诊,凡是来仁祥中医院就诊的疑难病、慢性病患者的治疗方案,均由内蒙当地名医与北京知名专家通过联合会诊后科学制定,并且根据病情变化,专家随时调整治疗方案,使患者带病而来、满意而归,让老百姓在家门口的仁祥中医院就能享受到大医院知名专家的诊疗服务。该医疗广告内容中有多处表示功效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广告宣传,消除广告影响,处以罚款5400元。

五、玉泉区黄埔平地砖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7年9月15日,从佛山和美陶瓷有限公司以115元每箱的价格、共购进600箱该批次的百合陶瓷釉面砖,以121元每箱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进行委托产品检验,为不合格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处以罚款36300元。

六、赛罕区东达羊绒制品鄂尔多斯大街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7日,经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牌为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达蒙古王牌V领男套衫和深圳市东达其仕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DDMGW牌大衣进行委托抽查检验,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处以罚款16360元。

七、金川开发区富鑫烟酒经销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每瓶620元的价格购进2件52度的“五粮液”白酒,以每瓶880元进行销售。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该“五粮液”白酒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八、土默特左旗潘金忠农资种子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经销的化肥进行委托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销的河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丰”牌掺混肥料和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施四方”牌智能缓控释肥,综合判定两个批次化肥均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河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丰”牌掺混肥料5吨、价格15000元,销售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施四方”牌智能缓控释肥2吨、价格57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罚款21875元。

丨本期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