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10日,刘某妤以“阵发性后颈部麻木10个月,伴呕吐三、四天”为主诉入住x医院。初步诊断:1、椎管内占位病变(颈椎),2、小脑扁桃体下疝……11月28日患儿刀口愈合不良,拆除可吸收缝合线,清创缝合时缝合针断裂嵌顿至肌肉中,入手术室于局麻下取出断裂缝合针,清除部分液化组织,重新清创缝合。11月30日刘某妤出院。

2006年12月19日刘某妤以“颅内减压术后1月余,呕吐1次,左侧肢体瘫痪4小时”为主诉再次入住x医院。初步诊断:急性脑梗塞。12月21日补充诊断:1、急性脑梗塞,2、chiari畸形,3、脊髓空洞症,4、颅内减压术后,5、肺炎支原体感染。2007年1月4日刘某妤好转出院。
2007年1月5日刘某妤以“发现口角右歪,左侧肢体不能活动17天”为主诉入住x儿童医院。初步诊断:1、小儿急性偏瘫,2、chiari畸形术后,3、脊髓空洞症?给予营养神经、扩张血管、高压氧,PT、OT康复治疗。2007年1月11日刘某妤出院。
同日,刘某妤以“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术后2月,突发左侧肢体偏瘫伴面瘫1月”为主诉入住xx医院。诊断为:大脑中动脉闭塞,脑梗塞(右侧颞、顶、枕叶),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术后。1月16日行全脑血管造影,1月18日在全麻下行“右脑硬膜颞浅动脉血管融通术”,2007年1月25日出院。
2007年1月24日-2月12日,2007年2月24日-4月20日,刘某妤在x儿童医院住院,给予营养神经、高压氧、按摩、康复训练等治疗。
【患方观点】
原告刘某妤于2006年11月10日以阵发性后颈部麻木10个月伴呕吐4次入住被告医院。由于被告医院的不规范治疗,致原告肺炎支原体感染引发急性脑梗塞,因此产生了原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由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其中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因尚未发生,且具体金额不明,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现原告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辩称】
依据既往生效的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中法定赔偿的项目,同意按照既往生效判决的责任比例承担。其中护理费同意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系数划分并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依据x迪安法润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鉴定意见,康复器具包括矫形器如踝足矫形器,原告主张的辅助器具费用应当提供相应的项目及法定的票据。康复按摩费应当提供相应的票据康复发生的交通费用应当与康复的次数以及时间相吻合。
【鉴定意见】
原告评定为四级残疾,被告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为同等因果关系。
【损失计算】
1、康复费。经鉴定,原告后续康复治疗为适度按摩。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期间康复按摩费4800元,被告应赔偿康复费2400元;
2、护理费。原告为部分护理依赖程度,赔付比例为50%,关于护理费标准,本院酌定参照2022年居民服务业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主张护理时间为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故原告的护理费为14058元,被告应赔偿护理费14058元;
3、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经鉴定,原告根据需要适配必要的矫形器。原告购买矫形器械等支付5960元,被告应赔偿辅助器具费2980元;
4、交通费。原告为鉴定及康复治疗发生的交通费,属必要支出,依据原告提供的车辆加油票据等证明花费交通费2174.97元,被告应赔偿1087.45元。
【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已确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照50%承担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业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确定被告医院在诉争医疗行为中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且明确康复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现经鉴定,原告为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存在后续康复治疗的必要性。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以上费用中合理部分,被告应按50%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妤20525.45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