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健经营、防范风险,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根据《*款贷**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公司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及××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不受理其他商业汇票的贴现。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章 贴现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 向××公司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是集团内成员单位,且资信状况良好。

2.已在××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3.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4.申请贴现的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

5.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具有承兑资质,实力较雄厚,信用较好,主要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已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

6.贴现需占用授信额度办理。

第三章 贴现业务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

需要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成员单位,除提交流动资金*款贷**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全部或部分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和经背书(但被背书人栏不得填写)的未到期商业汇票。

2.该汇票对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汇票合法的凭证。

3.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增值税发票(成员单位之间可为收据)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章)。

第六条 调查、审查

1.信贷业务部负责调查以下内容:

(1)贴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2)检查有权签字人(企业法人代表)、代理人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和签字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确认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3)审查贴现贸易背景,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商品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2.风险管理部重点负责审查以下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

(1)对信贷业务部提供资料的齐备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复审,对信贷业务部及结算业务部各级意见进行核对。

(2)对汇票承兑行的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3)对贴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进行复审。

(4)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对应关系进行复审。

(5)对拟贴现汇票票面记载事项及信贷业务部和结算业务部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6)对贴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7)对照公司信贷政策及计划,对拟贴现业务进行综合分析。

第七条 审批

对审查合格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为: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初审→信贷业务部部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主管领导→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查岗复审→风险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主管领导→总经理。

第四章 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利率采取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并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

第五章 贴现业务管理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信贷业务部与贴现申请人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交风险管理部复审,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客户经理发起放款流程,通知结算业务部放款。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负责对贴现*款贷**进行贷后检查(检查方法和内容比照自营*款贷**贷后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即将到期的未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业务的票据,由结算业务部负责寄票委托收款。

第六章 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 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被拒付的,××公司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并可从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直接扣收票款。

第十四条 对商业汇票到期日没有收回的票款,于到期日次日将其转为贴现*款贷**,*款贷**期限为原贴现期限的一半,最长不超过3个月,利率参照同期*款贷**利率执行,不予下浮。贴现*款贷**到期后,仍不能收回的票款,做逾期*款贷**处理,加收逾期罚息。

第十五条 一旦所贴现票据为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遭到承兑人拒付,贴现申请人无条件向××公司退赔已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贷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