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劳动者反映自己在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时,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沓不办理,或者是没有正当理由而选择拒绝。这样一来劳动者们也慌了神,这可如何是好啊,走的话有可能被视为非法离职,有可能需要面临赔偿公司经济性损失的情况,不走的话心里也不舒服。首先我们来明确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绝对不合法的。我们结合相关法条来看一看。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讲的是协商的方式,其次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处就是辞职的情况了,大家发现,这里没有说提交后还需要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同意。所以说,正式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记得,离职的时候要写“离职通知书”,而不是“离职申请书”,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千差万别。
在上述所提及到的情况下离职了,该什么时候结算工资呢?许多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时,不会直接为职工结算工资,而是等着下个月的工资支付日并一起结算,甚至一拖再拖最后直至杳无音信,而此时的一些劳动者为了尽快办理好离职手续,选择置之不理。
实际上,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如果职工离职的话,单位存在不及时发放工资的违法情形,职工可以前往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讨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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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划重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