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处罚单没盖章,香烟就不能没收!”男子无证运输香烟被*草烟**局没收,意外的是处罚决定书上竟然没有盖章,男子以此为由将*草烟**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江苏南通,毛先生和其妻子开了一家烟酒店,生意不错,二人的生活也非常幸福。毛先生的烟酒店一直是从当地的*草烟**企业进货,但由于生意红火,逐渐供不应求。

夫妻二人没有其他资源渠道,看着日益供不应求的店面忧愁不已。
一个偶然的机会,毛先生从亲戚口中听说,有人急着出售一批香烟。因为很着急,如果全部购入的话,价格会很便宜。
听到这个消息,夫妻二人非常高兴,斟酌过后一致决定购入这批香烟,即使会有些不合规定。在亲戚的牵线搭桥下,毛先生和卖者谈好了价格,先交付了定金。由于担心邮寄不安全,毛先生和妻子亲自前往将香烟运回来。
毛先生见到香烟后,马上就确定这批香烟是真品,二人不再犹豫,将香烟放上车并付了尾款。
可是车子刚走没多久,就遇上*草烟**局的工作人员,将车上的香烟查获,毛先生也十分震惊。

自己从没遇上过这种情况,一定是有人事先举报还会这么碰巧。二人没有办法,只能接受处罚。垂头丧气地回家后毛先生还是不能接受这个事实,自己已经把钱全部交付,怎么会被处罚没收。
他拿起处罚决定书仔细看,这一看就发现了大漏洞,处罚决定书上居然没有盖章。他叫来妻子一起看,的确是没有公章。
毛先生忽然有一个主意,既然没有加盖公章,那处罚决定书就是无效的。他们咨询了律师,也印证了这一点。于是第二天二人就拿着处罚决定书将*草烟**告上了法庭。

*草烟**局在法庭上强调毛先生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法院却判定*草烟**局的处罚无效。
这是为什么呢?又该怎么解释?

实际上毛先生请求法院的是*草烟**局的处罚无效而不是自己没有违法,而*草烟**局的处罚的确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因此处罚无效,法院并没有处理是否违法的事项。
大家对此有疑问吗?
【以案释法】
毛先生到底违法了吗?*草烟**局为什么会败诉?从法律上看这个案件如何评价呢?
首先,在事实层面,*草烟**局查获毛先生的香烟是有道理的。
根据我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跨县(区)以上无证运输*草烟**专卖品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涉案香烟。

毛先生虽然经过检查确定香烟是真品,但其跨越市区运输这批*草烟**,数量多而且没有证件,依据法律是要没收的。

其次,*草烟**局的败诉是有原因的。
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像是*草烟**局这样的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没收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律,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名称、日期以及该单位的印章。
可能*草烟**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获时疏忽大意,对毛先生的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公章,就不符合此条法律规定,处罚是无效的,香烟应当全部返还。
但很多人一定有疑问,分明毛先生是违法的,只因为查处的程序有瑕疵就不能处罚了吗?法院的判决真的公正吗?

应当明确的是,毛先生向法院诉请的是*草烟**局的处罚无效而不是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应当基于人民的诉求,坚持判如所请,解决人们诉请的问题,而不能自己随意的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毛先生没有请求法院判定其运输香烟的行为合法,那法院就不能自己评判。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方也就是本案的*草烟**局需要向法院举证,运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处罚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准确的证据证明,那么*草烟**局自己就要承担法院裁判上的不利后果。

但是根据处罚决定书这个证据,上面并没有*草烟**局的公章,所以说*草烟**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那么他的处罚就是无效的,应当返还香烟。
程序上的瑕疵到底能不能阻却事实上的违法呢?每个人都对此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如果不顾程序上的瑕疵很可能造成行政权力滥用,不顾事实上的违法又使得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如何取得二者衡平?大家对此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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