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所谓旷工,就是指劳动者未经请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应到却未到岗工作。判断劳动者是否到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记录作为唯一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到岗工作、是否应出勤而未出勤。事假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的请假,劳动者不去的话,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旷工处理。

案例详情
孙某是北京大明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孙某有事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公司没有批,然后孙某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据此提交了录音,显示:
“孙某:我说公司现在意思是辞退我吗?
李主任:那你不来上班,还天天等着你吗”。
公司对辞退录音的真实性认可。
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驳回了孙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孙某于2016年3月8日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在公司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不去上班了。孙某出勤至2016年3月8日,此后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孙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某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何认定旷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
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企业员工旷工的处理
对旷工的规定主要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工会法》当中。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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