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把他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我们从小哼唱这首歌谣,
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

捡到东西怎么办?
拾到物品如拒不归还,
不仅是道德问题,
还是违法行为。
持卡人教科书式操作
1“我也不记得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掉了加油卡,今天收到消费通知,我才知道我的加油卡不见了。”8月2日14点19分,家住白龙桥的市民盛先生赶到城北派出所报案,称其加油卡遗失后,被他人消费,请求民警帮助寻回。

据盛先生回忆,他最后一次用卡是5天前,平时都将卡放在车内,卡内有两千多元的余额还未使用。盛先生告诉民警,他已经查到捡到卡的人于当天下午在市区某加油站消费,而且还已知悉对方的车牌号。
根据盛先生提供车牌信息,民警联系了车主许某到所里核实情况。许某承认自己捡到了卡,并表示自己是在五福园捡到的油卡,也不确定卡是遗失还是丢弃的,后来自己车辆正好没油,就拿这卡试了试,正好这张卡又没有密码,于是花费了卡内的余额。得知盛先生是失主,许某当即归还了之前消费的147元,并归还了加油卡。

快速找回油卡,盛先生给出了教科书式操作。他是怎么查到拾卡人的车牌信息呢?
原来盛先生在收到微信提示消费信息后,当即登入自己油卡账户,查询到了此次加油消费的信息,平台上详细显示了加油时间、加油数额,甚至连几号枪加油都有记录。随后,他立刻联系加油站查看了监控记录,由此掌握了对方车辆的车牌信息。

没想到粗心丢失油卡的盛先生反应迅速,进行了这一系列操作,不到一天就找回了失物。
拾到物品如拒不归还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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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许先生这样捡到财物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根据《民法通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

而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许先生及时交还了失物,盛先生表示卡回来就好,不再追究许某的责任。

但民警在此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捡到财物切记及时归还失主,老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亏的不仅仅是指财物,更是人品。一不小心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