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玻璃意外砸伤后续 (窗户被吹掉砸到人后续)

7月21日下午,浙江绍兴越城区出现大风天气,一名中年女子被楼上吹落的玻璃砸到后不幸去世。

出事地点位于越城区越中新天地小区东门外街道,该女子是经营卤牛肉生意的。

网传消息称,小区一栋楼楼顶有人正在建造阳光房,大风将房子的玻璃窗吹落,砸到了在街上做生意的经营者。视频中,事发地旁的楼房顶上有用玻璃搭起的阳光房。(来源:极目新闻)

对此意外事件,我们深表同情。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相关赔偿问题也争议不断。

从法律角度来看,高空坠落的玻璃砸死人,这是一个怎么样的行为?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其实,我国民法典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结合本案事实,如果本案查明是楼顶阳光房坠落的玻璃致死亡,那么该阳光房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对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女商贩被砸致死是客观事实。如果女商贩是由楼顶阳光房的玻璃坠落砸中所致,即女商贩受损与阳光房的玻璃坠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阳光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管理、维护、加固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只有在证明其本身已尽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损害是因第三人原因、受害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即便损害是因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身也存在过错,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大小根据其过错确定。

根据当时的天气情况,如当天风力虽然较大,但不属于极端恶劣天气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故应当推定阳光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侵权责任。如当天风力较大,属于极端恶劣天气,则构成不可抗力,但因阳光房系违法建筑,且阳光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其本身已尽管理、维护义务,其依法仍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其责任难逃。

可见,高空抛物、坠物是违法行为,如果是故意的甚至构成高空抛物罪、故意伤害罪等。笔者在此呼吁广大网友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效防范此类行为发生,为人为己。

(我是法匠八哥,长期关注疑难案件策略研究,乐于助人。希望本期分享能对您有所启发,欢迎关注、评论。我们坚持每天学习一点法律知识,每天收获一点点!)

浙江女子被台风从11楼吹落坠楼,女子被台风吹倒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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