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一词源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医患纠,非标准法律术语,所以法律词典中是找不到这个词语的。“搜狗百科”中,将“医闹”解释为“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个人认为,这个解释仅将“医闹”限定为“为牟利而受雇在医疗机构闹事”的范围,应该属于狭*解义**释。本人理解的“医闹”泛指因发生医疗争议而与医院、医护人员纠缠闹事的,都属于医闹,进行医闹的,不限于患者,也不限于患者家属,更不限于与发生医疗争议无任何关系的其他人员,是否受雇牟利,并不在认定“医闹”这个行为时考虑的范围内。
生活中,“医闹”行为表现多样,轻者辱骂、威胁医护人员,甚至阻挠妨碍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如封门、摆灵堂、放花圈等,更有极端的甚至殴打、伤害医护人员,有的医护人员因此付出生命代价。具体的事例在此就不列举了,网上一搜,历历在目。
面对越来越多的医闹行为,卫生部门焦头烂额,医护人员人心惶惶,有的医院,甚至要求医护人员佩戴防刺背心和钢盔上班,成为新闻报道的一大奇景。为此,国家卫生部门与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借助公安机关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但医闹行为仍时有发生,社会上也时有要求立法制止打击医闹行为的声音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以下简称“卫生促进法”),这一号称医疗领域的基本法,在经历“千呼万唤”后,终于在2019年12月28日发布,在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这部法律对“医闹”行为是如何规制的呢?统览所有条文,并无“医闹”一词,但是,“卫生促进法”作为医疗行业的基本法,更着重于通过从医护关系、医疗服务、医务秩序等方面的规制,从根源上减少医疗纠纷。下面让我们看看“卫生促进法”在有效减少医闹问题上是如何规制的:
一.规定患者具有医疗服务全方位的知情同意权,准确定位医患双方平等地位,重塑医患信任关系。
信息不对称,是医疗服务中的常态:医患之间,对于病症、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是完全的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由于医生和患者处于不同的地位、不同的心态,则容易引发患者的各种猜忌,而猜忌的结果,难免会发生怨恨和矛盾。
“卫生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规定即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与早已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的规定相比较,“卫生促进法”的将知情同意的范围扩展到病情、诊疗方案、诊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无疑更人性化,更合理,更属于医患服务之间应该具有的内容。“卫生促进法”中规定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基本涵盖了医疗服务的全部内容,因此,可以说,“卫生促进法”关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规定,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知情同意权,完全解决了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双方,真正放到了平等的地位。对于患者而言,医生将患者应该了解的全部告知,并征得患者的同意,等同于全透明的开展诊疗服务,无疑会打消患者的各种顾虑,更好的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规定医患之间互相尊重的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俗话说,“张口莫骂赔礼者,伸手不打笑脸人”。相互尊重,是人际交往中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只有相互尊重,才能和谐相处。
“卫生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在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患者支付费用,接受医疗服务,医生(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获取收益,这原本是一个平等的法律关系,相互尊重,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应有的状态。“卫生促进法”以立法的形式,将这种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本态”体现出来,实际上对医患双方释放的是一种“强调”的意义。通过这种强调作用,使医生和患者均要摆正心态、摆正位置,任何一方均不可以颐指气使、趾高气昂。医患之间以彼此尊重的心态相处,即使存在争议,也便于沟通和化解,自然减少出现“医闹”这种矛盾激化的几率。
三.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医事行为进行规制,从更高的角度审视和处理“医闹”现象深层次的问题,从医风、医貌、医术上入手,打造医院的良好形象。
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糖衣炮弹”作为别样*器武**大行其道,医院作为商品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自然不能幸免。医事活动中确实存在红包问题、与药商勾连损害患者权益问题、不正当用药医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难免造成社会心理对医事行为的负面认识。虽然“医闹”缘起于个别的医疗事件,但也不能排除社会心理对医事行为存在的负面认识有关系。
规制医事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减少、消除社会心理对医事行为的负面认识,是从深层次减少和消除“医闹”的重要举措。
“卫生促进法”在规制医事行为方面,对医疗服务人员要求恪守医德、加强教育、禁止过度医疗和牟取不当利益;对药品价格上,通过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等措施维护药品价格;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上,采取绩效评估制度;同时强化对医事行为的社会监督,以规范和提高医事服务水平。通过多措并举,打造医疗服务机构的形象和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四.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医疗秩序,维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卫生促进法”在立法规制上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加强医事行为管理的同时,对扰乱医疗场所秩序、危害医疗人员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促进法”是医事领域的基本法,规范了医事行为中的基本制度和要求,但各项制度的具体落实,仍然依赖于围绕该项制度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及规章等,更依赖于各项制度、规范的切实落实。医事行为遵规守矩,“医闹”自然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