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寒冷的天气,想必没有什么是比全身浸泡在充满热气的温泉里更为舒适的了,但是泡温泉有很多注意事项,如果在泡温泉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又该怎么办呢?
近日,小许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为了放松身心,小许团购了某酒店59.9元的温泉体验券,可没成想,最后却给自己泡出一身疹子来,小许找到酒店,两方却起了争执······


原来小许在泡温泉过程中就发现起了疹子,并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去医院进行检查,而诊断的结果令她比较意外,是过敏性皮炎。
虽然开了药,但是过敏可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彻底消除的。全身红红痒痒,彻夜难眠的小许气愤不已,她找到酒店想要讨个说法,酒店却认为是小许的体质较为特殊敏感造成的。听到这样的说法,小许觉得很无语,因为自己之前也泡过不少温泉,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而且自己二十多年来并未出现过敏情况。小许就此认定是温泉的水质有问题,可是酒店负责人否认了这种说法,称酒店的温泉水每天都会更换,而至于小许的过敏问题,很有可能是因为水中的中药成分与个人体质问题有关。


而小许显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说法,这次过敏持续了十几天,让小许十几天都无法很好入眠,而酒店方则“大方”表示,可以愿意赔偿小许的医药费以及提供500元的赔偿。
从新闻视频中,可以明确看出小许并不认可这个赔偿金额,她要求酒店给予自己5000元的赔偿才能够抵消自己遭的罪。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从法律角度来说,杨女士遭遇的事情,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民法典》中民事侵权的责任来判断,出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但无法证明温泉水质安全无问题,那么酒店将会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酒店应当给予杨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当然了,如果对小许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小许还可以请求酒店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杨女士案件的出现,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首先,在接受服务前,可以向酒店了解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威胁的情况。
此外,经营者也负有提醒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也就是说,酒店有义务向消费者在醒目的地方或者是口头告知消费者在泡温泉时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如果在泡温泉中或泡完后出现不良反应,首先应当及时就医,之后带着医院出具相关就诊证明找到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消费者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一)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良好的沟通和协商以及必要的法律手段,相信经过调查,最终一定会有一个公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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