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原告之母自孕24+周在被告处规律产检,直至分娩完毕,2021年10月10日原告之母住院待产,原告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无不适,胎动好。2021年10月12日23:08分原告出生,产钳分娩。

但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出生时右侧面颊上部可见皮肤破损2*1cm,左侧耳屏可见产钳压痕。2021年10月15日原告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失血性休克等。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入x总医院治疗,x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入院诊断为:
1.新生儿帽状腱膜下出血2.新生儿失血性休克3.弥散性血管内凝血4.新生儿贫血(极重度)5.新生儿酸中毒6.高乳酸血症7.新生儿肺出血8.低钙血症9.新生儿低钠血症10.新生儿脑损伤11.新生儿肺炎。后经过治疗方痊愈出院。
二、被告某某保健院辩称
我方认为我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儿出现产瘤系产道分娩难以避免的风险,并不是医方人为干预导致,只要受到产道挤压都可能出现产瘤。根据我方监护情况,及时中止妊娠,避免新生儿出现窒息,在此情况下,我方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机构认为双方为同等责任,给我方的责任比例定的过高,具体责任比例我方请求法院酌情确定。综上,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三、鉴定意见
1、临床实践产道分娩过程中产瘤形成尚难以完全避免,且多为头皮充血、水肿,一般无需特殊治疗,帽状腱膜下出血较为少见;
2、患儿出生后帽状腱膜下出血医院已给予了相应的止血、输血等对症措施,但仍进展迅速,需考虑新生儿出生时的自身体质性因素;
3、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与患儿产瘤的形成及进展具有一定相关性。
4、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诊疗行为与患儿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四、医疗过错分析
现有病历显示,引产期间至10-12-19时前胎心监护基本处于正常范围,其后至10-12-22:29期间未见胎心监护图,22:29开始的胎心监护图示胎心变化不佳。现有病历记载,10-12-20时产道检查示产瘤5×5cm。
产瘤多为分娩过程中,产道挤压使胎头血液循环受阻,而出现的充血和水肿,少部分胎儿在产道挤压过程中造成小动脉损伤,可发生骨膜下血肿或帽状腱膜下血肿,由于帽状腱膜下组织疏松,出血扩散可蔓延整个头部,出血量大可导致严重贫血及失血性休克。
本案患儿出生前产瘤明显变大并形成一定厚度,不利于通过产道,造成分娩时急性宫内窘迫。根据现有病历材料,被告医院孕妇护理记录始终未见胎方位记录,不除外相对性头盆不称造成产道压力高促进产瘤形成;
对产妇10-12-20时发现的产瘤未予重视,后续两小时余未观察产瘤进展情况,未明确胎方位,亦无胎心监护,在产程观察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与患儿分娩时急性宫内窘迫及出生后失血性休克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现有病历显示,10-12-22:29起胎心监护图示胎心变差(III类图形),具有尽快终止妊娠的必要,鉴于产程进展情况,予会阴侧切及产钳助产符合临床原则。在患儿已形成较大范围且具有一定厚度产瘤情况下,产钳助产造成头皮软组织损伤难以避免。
医院实施紧急会阴侧切及产钳助产操作较为及时,未造成严重胎儿宫内窘迫及新生儿窒息的发生。患儿出生后新生儿帽状腱膜下出血临床诊断明确,医院予患儿转新生儿科,给予抗炎、扩容、纠酸、输血、止血等治疗基本符合临床原则。并联系上级医院,配合转院符合临床规范。
综上所述,医院对产妇入院之情况采取缩宫素引产符合临床规范,但在产程观察中存在一定不足,与患儿产瘤的形成、新生儿贫血(重度)、失血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等病情变化的相应治疗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某区某某保健院赔偿原告共计93633.79元的50%即46816.9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