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斌律师15550038383,山东广播电视台特邀点评律师,擅长办理房产、借贷、票据、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开发商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之间不一致引起的法律维权普遍存在,但由于购房者在开发商销售过程中并没有将开发商口头承诺的内容落实到纸面,也没有将样板房的户型、结构、装修标准等进行拍照当作购房合同附件,也就容易出现购房者维权困难的局面!其中,一些购房者气不过,就只好选择求助电视台进行报道。
针对此类法律纠纷,我曾在2018年1月7日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政事面对面》栏目中进行过点评。

陈正斌律师分析:
一、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主要分为两种标准:毛坯房和装修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因此,开发商应当在购房合同中说明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如果订立购房合同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样板房和交付的房屋是否一致的,就应视为二者是一致的!
当然,要求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每一个细节都完全一致,也是不太现实的。我认为,只要能相对“一致”就可以。即:如果样板房和实际交付的房屋均为毛坯房,只要实际交付的毛坯房经过验收合格即可。如果样板房和实际交付的房屋均为装修房,实际交付的房屋的装修材料与样板房一致即可。

二、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购房者可以怎么办?
1、要求开发商重新交付与样板房标准一样的房屋。
2、要求开发商对已经交付的房屋进行符合样板房的要求再装修。
3、要求开发商酌情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陈正斌律师建议:
建议购房者在开发商销售过程中,尤其是参观样板房的时候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证据,以备将来可能进行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