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生意退资后怎么追回剩下款 (合伙生意回本后退出怎么处理)

合伙生意退资后怎么追回剩下款,盈利了合伙人退股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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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人合伙是除企业、公司以外等较多的常见合作模式之一,与合作伙伴“抱团取暖”以实现合作共赢,也是合伙的终极目的。近期,作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合伙终止且单方称合伙项目出现亏损,投资款不知应如何处理的情况。

所以,本期文章将重点讨论当合伙终止时,合伙人的出资是否返还、利润如何分配等核心问题,以下分享一则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甲方出资12万元用于合伙项目,乙方口头承诺工程完工后返还本金并另行支付20万元利润。期间,乙方全权管理并负责合伙工程的各项事宜。后,项目完工,乙方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本金及当时承诺的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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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在合伙亏损的情况下,投资款是否能返还呢?

《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同时,在个人合伙终止后,依据《民法典》第978条可以在清偿费用及债务之后进行分配。因此,是否返还投资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以下3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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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是否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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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各方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收益等在合伙终止时,需要进行清算。此处的清算并不是《公司法》中法定的清算程序,其本质上是一种会计审计的过程,例如:

(一)合伙人协商一致具有清算目的的协议;

(二)合伙解除协议中约定了合伙债务、利润分配内容;

(三)审计报告或者书面会计报表等。以上均可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已经经过合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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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清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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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篇的案例中,甲方在合伙过程因未参与过合伙事务的管理与执行,并不掌握合伙账目的相关资料;合伙人掌握财务信息,但又声称亏损。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对清算事项难以达成一致,不具清算的基础。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合伙清算、返还投资款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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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经清算,投资款是否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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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就未清算的合伙纠纷,投资款返还与否,观点略有不同:

(一)驳回: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请返还投资款的一方,应就投资款本金仍存在、合伙事务的盈亏承担举证责任。如需查清上述事实,自然应当就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因此,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法院常常会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二)支持:如因掌握财务资料一方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法院或判决支持支付返还(部分)投资款。

在合伙中,若一方掌握合伙账目、财务资料,应对合伙的盈亏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拒不提供财务资料、发票凭证等配合审计的,导致无法清算,法院可能支持原告要求返还(部分)投资款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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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2018)最高法民申17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因陆晓红未能提供福来顿会所完整的会计报表、正规的税务发票等必要资料,导致该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进行审计。陆晓红作为合伙事务中负责经营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审计的必要资料,但其未能提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在因陆晓红未能提供福来顿会所财务审计所需资料,导致审计无法进行的情形下,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陆晓红应返还张家良投资款430万元的80%,即344万元,也无不当 。”

综上,投资款是否能返还,要根据合伙终止后合伙财产的清算情况等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由于个人的合伙多发生于亲朋好友或者熟人之间,往往具有高度信赖关系;此种模式下多为口头约定,往往在散伙时就利润分配、经营亏损等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作者建议合伙人在协商合作经营前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间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合伙事务的管理、利润分配、亏损负担等合伙事务进行明确约定,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