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进直播间 | 家庭*力暴**如何认定与防范?高颜值法院小姐姐给您讲解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杭州杀妻碎尸藏化粪池案”,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网络上也掀起了女性恐婚以及对家庭*力暴**的讨论,对于家庭*力暴**问题,旁观者一致认为“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但是往往存在当局者迷的情况。针对类似的问题,关注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近日,启东法院简案中心法官助理高颖走进南通人民广播电台FM106.1直播间,和听众分享交流家庭*力暴**的司法规定以及如何防范家庭*力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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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河南商丘的刘女士在2019年8月被丈夫家暴,为逃生从二楼跳下致全身多处骨折,双下肢截瘫。警方表示:跳楼的行为系刘女士自发行为,然而刘女士表示丈夫在此之前就对其进行家暴,因为丈夫的诚恳道歉选择原谅,再次家暴时因不堪忍受跳楼轻生,并非自杀,该案刑事部分尚未有定论,民事部分刘女士在事发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已经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家庭*力暴**行为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力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法院认为一方在婚姻婚姻关系中存在家庭*力暴**,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也会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实践中,对于家庭*力暴**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家庭*力暴**起诉离婚的很多,但是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力暴**的却相对较少,家庭*力暴**的认定问题存在一定的难度,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认定为家庭*力暴**的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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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现原告李某以被告耿某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物质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被告耿某辩称其愿意离婚,但其不构成家庭*力暴**,因为夫妻之间普通争吵和拉扯不属于家庭*力暴**,家庭*力暴**应当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及有相当强烈的程度,偶尔一两次冲突不构成家庭*力暴**。法院一审查明:为原、被告婚生女抚养问题,原告李某及其父母一同前往被告处,被告打伤了原告的父亲,经鉴定原告的父亲构成了轻伤二级,后经派出所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父亲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一致同意由原告抚养,根据原告的收入,抚养费酌定为每月1300元,对于家暴的精神损失费,虽被告将原告父亲打伤,但系原告的父亲为原、被告婚生女抚养问题前往被告住宅处引起,并非家庭*力暴**,故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了上诉,法院二审另外查明:原告李某在怀孕3个月左右,原、被告在家中发生口角,被告耿某殴打原告李某,导致原告下嘴唇破皮,左大腿内侧淤青,右手前臂外侧淤青,上诉人报警后去医院就诊。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抚养费认定一审法院并无不当,对于耿某是否构成家庭*力暴**进而李某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是本案的关键。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中的家庭*力暴**,是指行为人以殴打、*绑捆**、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力暴**,构成虐待。耿某对其岳父的*力暴**行为,因双方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综合*力暴**行为的起因、发生地点等,不宜认定为家庭*力暴**。然二审查明的在李某孕期,耿某对其进行的殴打行为,可以认定为家庭*力暴**。关于耿某提出的家庭*力暴**具有长期性,一次两次的冲突不构成家庭*力暴**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家庭*力暴**分为*力暴**方式和非*力暴**方式,谩骂、恐吓等非*力暴**方式需要具备反复性、持续性的构成要件,而殴打、*绑捆**等*力暴**方式因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较重,故长期性、反复性并非其构成要件,即使只有一次殴打的*力暴**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家庭*力暴**。关于耿某提出的家庭*力暴**应当需要一定的强烈程度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家庭*力暴**的损害后果并不以受害人构成轻伤或者重伤为构成要件,如果受害人构成轻伤或者重伤,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殴打行为造成受害者存在伤情,即使构成轻微伤,仍然可以认定为家庭*力暴**。二审法院认为耿某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施暴者实施家庭*力暴**导致离婚的,被害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本案综合考虑施暴人的过错程度、施暴的手段、场合、方式、赔偿能力、伤者的伤情等因素,判决耿某赔偿李某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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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力暴**,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自2016年3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力暴**法》。由此法律的触角得以延伸至家庭内部,打通公权力干预家庭*力暴**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以“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力暴**”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力暴**的否定和谴责。法官在审理涉及家庭*力暴**的相关案件中,很据法律要求会对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保护,但也不会过分向情理倾斜而导致偏袒,故而在家庭*力暴**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与认定上也同样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上述案例给了我们足够的思考空间:

首先,关于家庭*力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力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力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绑捆**、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将家庭*力暴**的行为分为两种:一是殴打、*绑捆**、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力暴**方式表现的家庭*力暴**;二是以谩骂、恐吓等非直接*力暴**方式表现的家庭*力暴**。其中只有非直接*力暴**方式的家庭*力暴**才要求以反复性、经常性为要件,而对于直接*力暴**方式的家庭*力暴**,即便一次也构成家庭*力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力暴**法》的亮点之一即将轻微的家庭*力暴**也纳入“家庭*力暴**”范围之中,所以在认定是否构成家暴时,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另外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家庭*力暴**的证据采信及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力暴**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力暴**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上述案例中在原告李某孕期,耿某殴打李某的冲突,李某提交了派出所的报警证明、医院的门诊病历以及伤情照片等,在耿某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次家庭暴事实的存在予以认定。

再次,关于李某主张的其父亲被耿某打伤的情况认定家庭*力暴**的问题。由于该次冲突是李某及其父母前往耿某家中就婚生女抚养问题发生冲突,李某本人身体没有受到伤害,其父亲与被告耿某也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综合*力暴**行为的起因、发生地点等,该起冲突不认为是家庭*力暴**。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力暴**法》第五条的规定,对遭受家庭*力暴**的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因为一般情况下对怀孕妇女的轻微推搡就有可能造成孕妇和胎儿的损伤,更别提家庭*力暴**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故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李某遭受家庭*力暴**时处于怀孕状态,应对其予以特殊保护。

综上,对于不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严重性的侵害家庭成员的行为,仍然构成家庭*力暴**,施暴者实施家庭*力暴**,导致离婚的,被害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最后,我们由衷希望家和万事兴,家*行暴**为不可取,*力暴**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加深矛盾,自身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受到家暴的也不要沉默,要大声说出来,并且学会拿起法律*器武**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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