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试用期被强制辞退有补偿吗 (试用期员工有抑郁症能开除吗)

现代人工作压力过高是常态,由此引发心理疾病的现象并不少见。如在试用期内因工作患上抑郁症,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身份是高管,是否与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通过本案,能够对于工作期间内患抑郁症的员工权利保护有进一步的理解。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系管理岗位;试用期六个月;工资32000元/月;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8月起,张某因抑郁症发作入院治疗。后张某两次向公司申请休假。

2018年9月,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张某试用期转正不合格,甲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审理,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1、关于张某主张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员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在职期间两次抑郁症发生,治疗期均为半个月,至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时,该医疗期已满,故公司解除时不需要再考虑医疗期问题。

2、关于张某是否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公司标准提供测评表、评分细则等内容,已足以证明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张某确实在试用期内未达到条件,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张某任公司管理岗位,该岗位对于员工体力、智慧技能和心力要求较高,张某应明知其岗位情况因此作出必要的调整。在张某工作后不久便爆发抑郁症,认定其不符合要求在常理之中。

普法时间:

1、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认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除需提供规章制度外,还需要提供员工未达到要求的相关证明。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将该等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必须时还需要经员工本人签名。在用人单位举证完毕后,员工如认为用人单位主张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提出反驳证据。

2、工作不必然导致抑郁症,员工如欲获得胜诉,应举证证明其抑郁行为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用人单位派发工作量明显超过负荷、存在职场性骚扰等不合理行为时,员工或有机会获得诉讼。而对于高管,薪酬与压力成正比,高管被认为应能更灵活平衡工作与生活,有更强的压力处理能力,如仅是因为工作压力大而导致抑郁,以此主张工伤待遇或其他保障,通常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