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合格产品怎么维权 (收到不合格产品如何进行索赔)

这是一起关于喷漆加工协议争议案例。

大量的喷漆件喷完后,又不付款,等对方起诉了,就说质量不合格,法院不认同买方的观点。

附:余姚隆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蚁人自动化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民终31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蚁人自动化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一市镇一市村镇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明,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余姚隆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姚北大道泗门段28号。

法定代表人:刘腾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明,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蚁人自动化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蚁人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隆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7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蚁人公司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隆腾公司赔偿蚁人公司损失1641773.30元,并驳回隆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隆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多处认定事实错误。

双方并未就喷涂价格达成一致,一审法院的认定“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业务信息交流,包括喷涂加工的报价等”缺乏依据。

蚁人公司并未委托隆腾公司进行手工试产产品的加工,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一审认定:“期间就加工质量问题进行交流,包括隆腾公司提出蚁人公司的加工产品本身的塑材可能会存在掉漆等问题。”

事实上,蚁人公司并非“交流”而是“提出质量异议”,一审法院用词不当。

双方未就喷涂加工的报价进行交流,也未签订相关书面合同,蚁人公司对隆腾公司的报价也从未予以确认,故该价格仅为隆腾公司单方的主张,不能作为确定加工款的依据。

蚁人公司提出质量异议针对的是隆腾公司交付的全部产品,对未返工部分产品同样提出了质量异议,并非仅有一审法院认定的“不良品共计3091个”。

一审法院认为,“隆腾公司返工重做后,蚁人公司未再提出异议,也未再要求返工处理,应视为质量问题已解决。”

首先,蚁人公司在隆腾公司返工后,仍多次通过微信语音通话提出了质量异议,一审认定与事实不符。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要求返工就视为质量问题已解决,违背了日常逻辑和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的起诉时间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遗漏部分案件事实:

蚁人公司在2022年4月18日、7月8日均通过微信向隆腾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一审法院未认定该事实。

蚁人公司为查明本案事实,向一审法院申请了现场勘验,要求对封存在蚁人公司处的隆腾公司加工的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并申请对因隆腾公司加工产品质量问题给蚁人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对电吹风机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将该事实写入判决书。

隆腾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隆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隆腾公司对部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了返工,也承认返工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此作出了认定,因此隆腾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少应当对其已返工部分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交付返工产品的时间是2022年8月27日,距其交付产品的时间2022年5月6日有三个多月的延迟,这必然会影响蚁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给蚁人公司造成损失,隆腾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的诸多观点缺乏依据,完全采信了隆腾公司单方面的说辞,完全偏向于隆腾公司。

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大量采信隆腾公司单方面的说辞,与事实和本案证据不符。

隆腾公司认为塑材存在问题,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蚁人公司也未予以确认,故不应作为审判依据;

蚁人公司提出质量异议针对的是全部产品,而不仅仅只针对返工部分产品;

隆腾公司单方陈述不能确定质检标的是其供货,蚁人公司申请现场勘验,其目的之一也在于让双方到现场对喷涂产品进行确认,一审法院直接对该申请不予准许不合情理;

对于质量问题,我国法律只规定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对提出质量异议的次数和频率没有要求,要求返工不是提出质量异议的构成要件,因此蚁人公司在返工之前提出质量异议就已经完成了质量异议通知义务。

蚁人公司在返工之前和返工后多次向隆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即使蚁人公司在返工后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蚁人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质量异议的抗辩也是合法有效的。

而一审法院认定质量问题已解决否认了蚁人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质量异议的合法有效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行业惯例,隆腾公司在交付加工产品时应当向蚁人公司提供油漆合格证明,但隆腾公司从未提供油漆合格证明。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并无明确的质量条款约定”,但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质量条款并不代表隆腾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没有质量标准,隆腾公司仍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忽略了蚁人公司提出的现场勘验的申请,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不准许蚁人公司的质量鉴定申请,既不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隆腾公司对部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了返工,并且其也承认返工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蚁人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均提出了质量异议;并且,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正是质量问题。

因此,本案启动质量鉴定程序才是公平公正解决本案纠纷的正确方式。

一审法院不准许蚁人公司的质量鉴定申请,违反了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错误记载了蚁人公司的答辩意见。

一审判决书载明蚁人公司答辩意见:“对隆腾公司对账单中手工试产增加50%生产成本部分金额应当由第三方去承担。”

事实上蚁人公司的答辩意见为:对手工试产的金额不予认可,该部分产品是第三方委托隆腾公司加工的,蚁人公司没有委托隆腾公司加工手工试产的产品,该部分金额应当由第三方承担。

综上,蚁人公司请求判令支持其上诉请求。

隆腾公司二审答辩: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蚁人公司上诉状中所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蚁人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隆腾公司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蚁人公司向隆腾公司支付加工服务费103540.70元,并赔偿隆腾公司自2022年5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3540.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蚁人公司负担。

蚁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决隆腾公司立即赔偿蚁人公司损失1641771.30元;2.本案诉讼费由隆腾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隆腾公司、蚁人公司通过中间人(微信名为“@心动”)建立喷漆加工业务联系,并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业务信息交流,包括喷涂加工的报价等。

2022年4月起,隆腾公司向蚁人公司提供产品喷漆加工,自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5日,双方就加工产品进行手工试产,期间就加工质量问题进行交流,包括隆腾公司提出蚁人公司的加工产品本身的塑材问题可能会存在掉漆等问题,后蚁人公司要求隆腾公司安排生产,至2022年4月15日,隆腾公司交付蚁人公司最后一批手工试产的产品计7061件,按报价计金额13698元。

2022年4月16日,隆腾公司向蚁人公司交付正式产品(即“大货”),共计56146件,按报价计金额70661.70元。

2022年5月6日,隆腾公司又向蚁人公司交付了正式产品(即“大货”),共计15383个,按报价计金额12332元。

截止2022年5月6日,隆腾公司共计为蚁人公司加工各类产品78590个,按报价计加工金额96691.70元,该款蚁人公司至今未付。

期间,蚁人公司经自行验收,对部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即不良品共计3091个(2022年8月27日的送货单部分),向隆腾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并由隆腾公司进行了返工重做,对其余部分,蚁人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发生隆腾公司返工重做情形。

现隆腾公司要求蚁人公司支付加工款项,蚁人公司未予支付,隆腾公司遂于2022年11月9日起诉。

案在审理中,蚁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隆腾公司加工的喷漆件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质量问题如下:

后盖和装饰环掉漆,经初步检验,隆腾公司交付的喷漆件油漆耐磨性、耐水性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每个风嘴都有漏喷现象;

装饰环有色差,且色差肉眼可见。

上述质量问题导致蚁人公司已装配好的1756套成品电吹风机无法销售,剩余未装配的喷漆件无法使用,给蚁人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由于隆腾公司交付的喷漆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蚁人公司无法按时生产,无法向客户交货,并给蚁人公司造成巨大的人工浪费,要求隆腾公司赔偿蚁人公司损失1641771.30元。

对此,隆腾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加工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驳回其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隆腾公司、蚁人公司通过“@心动”建立喷漆加工业务联系,并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业务信息交流,包括喷涂加工的报价等。

截止2022年5月6日,隆腾公司共计为蚁人公司加工各类产品78590个,按报价计加工金额96691.70元,该款蚁人公司至今未付,现隆腾公司要求蚁人公司支付喷涂加工费96691.70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于隆腾公司主张手工生产在大货基础上增加50%生产成本,计6849元,在报价单中并无载明,双方也无明确约定,故对隆腾公司要求蚁人公司支付该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质量问题。

蚁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隆腾公司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隆腾公司认为其加工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涉及加工质量问题,蚁人公司应及时提出,隆腾公司也愿意返工重做,事实上蚁人公司也叫隆腾公司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返工处理(2022年8月27日的送货单部分),其余蚁人公司既未提出质量异议,也未要求返工重做,蚁人公司的反诉证据不能证明其反诉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和约定,双方在业务过程中进行着质量方面交流,隆腾公司提出其告知蚁人公司可能因其塑材的问题而产生掉漆等问题,蚁人公司应予知晓,双方继续业务加工。

在隆腾公司交付加工产品后,蚁人公司叫隆腾公司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返工处理(2022年8月27日的送货单部分),其余,蚁人公司既未提出质量异议,也未要求返工重做,故一审法院认为隆腾公司返工重做后,蚁人公司未再提出异议也未再要求隆腾公司返工处理,应视为质量问题已解决,故蚁人公司之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蚁人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隆腾公司供货的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作评估鉴定。

对此隆腾公司认为:

蚁人公司库存的产品不能确定为隆腾公司供货,蚁人公司与他人也存在喷涂加工业务;

双方并无明确的质量条款约定,按照喷涂行业惯例,蚁人公司应对数量和外观瑕疵及时提出异议,对质量瑕疵的产品可及时返工,事实上蚁人公司对部分产品提出问题后隆腾公司进行了返工处理,对其余部分,蚁人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隆腾公司返工处理,应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隆腾公司不同意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核,对隆腾公司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蚁人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

蚁人公司支付隆腾公司喷涂加工费96691.7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隆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蚁人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1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471元由隆腾公司负担230元,蚁人公司负担32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88元,由蚁人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蚁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2022年7月8日余姚喷漆群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蚁人公司不仅对隆腾公司返工的产品提出了质量异议,对没有返工的产品也同样提出了质量异议;

2022年9月9日与“百顺茹总”的聊天记录,拟证明隆腾公司加工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导致蚁人公司不能出货,给蚁人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022年9月9日、9月16日蚁人公司与隆腾公司聊天记录各一份,拟证明在隆腾公司交付返工产品之后,蚁人公司也向隆腾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

经质证,隆腾公司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蚁人公司片面截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事实。

对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并不能表明蚁人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反而说明蚁人公司承诺在隆腾公司返工后先付50000元,月底付尾款的事实。

蚁人公司提交的与“百顺茹总”的聊天记录已在一审提交,一审法院已经进行了认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蚁人公司所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完整的反映双方对于质量异议沟通的原委,且根据双方沟通的记录,一直对于货款的处理没有定论,也未明确提出质量异议具体针对的产品,难以证明蚁人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均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隆腾公司加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并赔偿蚁人公司损失。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加工合同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具体到本案中,隆腾公司在试产过程中发现并告知蚁人公司其所提供的材料会影响喷漆质量。

蚁人公司在得知上述问题后仍要求隆腾公司继续喷漆。故蚁人公司应当预见后期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对于质量检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 、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本案中,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对标的物进行确认,并协商一致*票开**。

本院认为,蚁人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均属于外观瑕疵问题,在接收货物时即可通过查验发现,蚁人公司在隆腾公司2022年5月发货完成后两个月未向隆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直至2022年7月才第一次提出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随后隆腾公司派员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完返工,蚁人公司未就其他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已就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

现蚁人公司主张隆腾公司交付的全部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因隆腾公司返工延迟交货造成其损失,但蚁人公司既未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交付货物及时查验的义务、也未证明全部货物均存在质量问题。

更进一步而言,蚁人公司未能证明其所谓损失与本案的关联性。

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至于蚁人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经审查,均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蚁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6元,由上诉人蚁人自动化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洪

审判员 毛坚儿

审判员 吴文雯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贝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