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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群体,特别的权利
众所周知,在刑法上,精神病人属于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特殊人群,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一个群体拥有了法律上了特殊权利之后,都会引发其他群体的安全焦虑,有人问:如果有一天,我被一名精神病人袭击了,法律又不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那我该怎么办?
我们可以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吗?
当然可以!

不担责不代表不违法
其实,法律规定的是精神病人对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说精神病人危害别*权人**利的行为不违法。简单来说就是:不担责不代表不违法。
当一个侵害法益的行为发生之后,我们先要通过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来确定这个行为是否违法或构成犯罪;如果确定了行为具有违法性了,就要让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然而就是在这一个阶段,一些主体因为不具备责任能力而不必担责。比如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
所以,当我们被一名精神病人打了,并不必觉得精神病人的这个行为不违法而不敢进行正当防卫,是个正常人都应该知道打人是犯法的。然而鉴于精神病人不必承担责任,所以我们最好在违法行为发生阶段就予以制止而不是寻求事后救济。

这样一来,正当防卫就成了合理且必要的选择。也正是因为精神病人打人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以我们不必多虑,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事后救济真的不如当时防卫
有的人心想,被打那是遇到贵人了;躺地上打开“懂车帝”就开始选车。这样的想法是源自于对法律的绝对信任,对事后救济结果的完美预期。
然而当你被精神病人袭击时,千万不要寄希望于事后救济,因为你被打了一顿,或许一分钱都拿不到,毕竟打你的不是王思聪,毕竟精神病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是无法满足我们的“挨一顿打,换一辆车”美梦的。

事后救济真的不如正当防卫。只要我们面对的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我们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管是故意的不法侵害还是过失的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小孩袭击的无责任年龄的不法侵害,还是被精神病人袭击时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
防卫有限度,针对特殊人群更应如此
精神病人群体说到底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合理地予以特殊保护,我们普通人也应该予以符合情理地宽容和关照。人性是一种有温度地东西,面对人性,冰冷的发条亦隐隐透露出少有的温度,我们更应该做出柔和的姿态。
所以,面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我们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实在无法避免和制止,再进行反击,正当防卫也为时未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