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电票只能红冲不能作废吗 (全电票红冲后还要重新开吗)

问:我公司是天津市一家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请问公司因*票开**有误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信息确认单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显示“红冲失败,查无此票”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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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天津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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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第十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票开**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票开**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票开**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票开**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票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3年4月1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时,提示‘系统正在同步中,请稍后再试’或‘红冲失败,查无此票’,如何处理?”

答复如下,发票信息传输有时存在一定延时,出现此类提示,纳税人可尝试在2个小时后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再次验证能否发起红字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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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你公司作为天津市的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因*票开**有误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信息确认单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显示“红冲失败,查无此票”的,可尝试在2个小时后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再次验证能否发起红字确认单。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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